11月16日,北京聲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聲迅股份,003004.SZ),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公告》,確定IPO發行價格為20.26元/股,網上網下申購于2020年11月17日(T日)15:00同時截止。聲迅股份一家以智能技術和物聯網平臺為核心的安防整體解決方案和運營服務提供商。
《電鰻財經》注意到,聲迅股份在招聘應屆生時,存在虛假宣傳的嫌疑,公司承諾給員工李燚辦理北京戶口,但未落實,被員工索賠。在李燚與公司交流中,聶X回復郵件稱:此事公司人事一直在努力,近期我請公司領導過問了,其詢問的結果是沒有最后結論,類似學生有300名。
此外,聲迅股份實控人為譚政和聶蓉之子譚天,合計持有公司13.55%股份,遠高于其母親聶蓉持有公司股份6.19%,但并未認定為公司實控人。
招聘涉嫌虛假宣傳 承諾辦理北京戶口未落實
《電鰻財經》注意到,聲迅股份在校招時,存在虛假宣傳的懸疑,公司曾承諾給一名員工辦理北京戶口,但最終未能落實。
一則法院判決顯示,李燚稱,北京聲迅安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簡稱聲迅安防)是聲迅股份全資子公司。其于2013年8月21日入職,兩公司存在交叉用工情形,在不同階段分別向李燚發放工資、為李燚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6月1日,因兩公司未按承諾解決北京戶口,李燚提出辭職申請,2015年7月1日獲批準離職。李燚認為,勞動合同履行期內,兩公司未為李燚辦理北京戶口、未告知李燚具體原因、亦未提供北京市人事部批復證明,使李燚于選擇工作時喪失部分就業機會,給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兩公司應就此進行賠償。
經查,2013年8月5日,李燚與聲迅股份簽訂《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引進協議書》,載明:雙方一致達成聘用與服務意向,待北京市人事部批準引進接受后即予以實施。。。。6、雙方約定,對李燚的引進接收以北京市人事部的正式批復為準。
此后,李燚提交了辦理落戶手續的相應材料,但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市戶口。
在此期間,雙方存在以下電子郵件往來:2015年3月6日,李燚向聶X發送電子郵件,題為《關于落戶的問題》,主要內容為:聶總,您好......今天下班前,我和人力資源部安總談過。她說公司答應為我辦理的北京戶口應該是下不來了,我從2013年8月入職起公司就開始為我辦理落戶相關事宜,花費了很大的心血,造成今天這樣的結果,肯定不是大家所愿,我也能夠理解。但我不能接受的是,如果不能辦理為什么不能及時向我反饋相關信息,導致拖了一年半多,如今戶口檔案的去向都成了問題,如果不是我一直追問,公司至今仍沒有明確答復......。
2015年3月10日,聶X回復郵件稱:此事公司人事一直在努力,近期我請公司領導過問了,其詢問的結果是沒有最后結論,類似學生有300名。
在一審庭審中,李燚主張因聲迅公司承諾辦理北京市戶口,故其接受了較低的工資,并按照要求配合辦理了相應手續,現未能成功辦理北京市戶口,故應視為是公司未能提供約定的勞動條件,其據此理由辭職并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聲迅公司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至于損失15萬元系其估算,無法就實際損失舉證。經詢問,聲迅安防公司認可在招錄李燚時曾經表示可以辦理進京落戶,但并不承諾最終的辦理結果;公司確有辦理北京戶口的有限指標,公司業已給李燚辦理了戶口進京手續,但相關的政府人事部門沒有審批通過,也沒有告知具體原因。
本案審理過程中,聲迅安防公司、聲迅股份未就此舉證。
法院認為,勞動合同關系亦應遵循合法、公平、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等原則。在現代社會中,勞動合同的訂立即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雙向選擇、擇優錄取的結果,即用人單位通過招聘過程中所展示的薪酬、福利、發展前景等優勢條件招攬人才;勞動者通過求職過程,在數家用人單位間選擇更有利于自我價值實現的職業平臺。本案中,李燚與聲迅安防公司間即是通過上述的雙向選擇,達成了彼此間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然而,李燚在與聲迅安防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前,與聲迅安防公司的上級公司,即聲迅股份公司簽訂了《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引進協議書》,就落戶北京問題進行了約定。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戶籍系供戶籍機關記載人口信息使用,然而基于社會生活實踐,戶籍在一定程度上亦與就業、就學等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故顯然該落戶協議的簽署與雙方間最終達成用工合意、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緊密相關。即本案中,雙方間戶籍約定成為李燚接受聲迅安防公司工作邀約的前提條件之一。故在此情況下,聲迅股份及其下級公司聲迅安防公司即應積極履行、落實其在招錄員工過程中所開出的優厚條件。
本案中,聲迅安防公司雖主張由于客觀原因未能為李燚辦理落戶,但其公司未能就此舉證。
另為避免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過程中虛構或者夸大企業優勢的不誠信行為。法院認為,李燚以聲迅安防公司未按照約定解決北京戶口、未滿足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據上,結合李燚的工資標準及在職期間核算,聲迅安防公司應向李燚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0000元。
法院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李燚在與聲迅安防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前,與聲迅安防的上級公司,即聲迅股份簽訂了《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引進協議書》,就落戶北京問題進行了約定,該落戶協議的簽署與雙方間最終達成用工合意、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緊密相關,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目的之一。故聲迅股份及其下級公司聲迅安防應當積極履行落戶義務。
上述兩家公司雖均主張由于客觀原因未能為李燚辦理落戶,公司方沒有過錯,但就此沒有提供依據加以證明,作為用人單位的聲迅安防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為避免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過程中虛構或者夸大企業優勢的不誠信行為,判令聲迅安防向李燚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0000元,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聲迅股份、聲迅安防稱,由于客觀原因未能為李燚辦理落戶,公司方沒有過錯,但就此沒有提供依據加以證明,公司為何沒有提交證據?2015年3月10日,聶X回復郵件稱;近期我請公司領導過問了,其詢問的結果是沒有最后結論,類似學生有300名,公司是否都沒有為這300名學生辦理北京戶口?
實控人時隔20多年彌補出資瑕疵
聲迅股份的前身聲迅有限于1994年1月28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冊成立。驗證截止1994年1月10日,投資者北科院、無線電八廠已將投資款14萬元存入北京中惠會計師事務所試驗區分所開戶銀行—工商行大鐘寺城市信用社賬戶內。
聲迅有限設立時,總出資額為50萬元。其中,北科院、無線電八廠分別出資7.5萬元、6.5萬元,出資比例分別為15.00%、13.00%。譚政出資6萬元,出資比例12%。
《驗資報告》(惠驗字(1993)0421 號)及《驗資報告(補充報告)》中驗證的50萬元出資款,在匯入北京中惠會計師事務所試驗區分所的驗資賬戶后,僅用于出具驗資報告用途,后續資金未劃轉至聲迅有限賬戶中。
1994年5月,譚政等6名自然人股東通過現金、已預付的開辦費、代付材料費等方式完成出資,合計36萬元。聲迅有限設立時無線電八廠并未實際出資。1995年4月,無線電八廠將6.5萬元出資額轉讓給聶蓉。聶蓉于1995年以代付貨款的方式,完成6.5萬元出資。
《電鰻財經》注意到,由于上述實際出資與股東約定的出資形式不一致,且該等出資未經會計師驗證,出資程序存在瑕疵。為保護公司利益,實際控制人譚政、聶蓉于2017年10月以資本捐贈的方式分別將36萬元及6.5萬元匯至公司銀行賬戶,以規范本次出資瑕疵。
聲迅有限設立時北科院并未實際出資。1995年4月,北科院向聲迅有限補足了本次7.5萬元出資。類似的情況,在聲迅有限后續增資中也存在。
北科院在1995年就補足了出資,為何譚政、聶蓉在時隔20多年后的2017年,才規范出資瑕疵?
高管集體換血
根據反饋意見,聲迅股份報告期初的6名董事中,除了實際控制人譚政、聶蓉兩人外,其他董事全部更換,監事會3人更換2人。財務總監發生變化。
發審委要求聲迅股份補充披露報告期內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原因,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發生變化,公司治理結構是否有效。
報告期初,聲迅股份的董事會成員為6人,由譚政、聶蓉、楚林、柳曉川、劉治海、張繼德組成。
2017年6月10日,聲迅股份召開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關于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選舉譚政、聶蓉、劉建文、吳克河、張繼德、齊鉑金、譚秋桂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董事,其中張繼德、齊鉑金、譚秋桂為獨立董事。其中,上屆董事會中,楚林、柳曉川、劉治海不在董事會名單中。
2017年12月,擔任公司董事僅半年左右的吳克河,因個人原因辭去董事職務。
此外,聲迅股份高管管理人員也存在變動情況。
報告期初,聲迅股份總經理由譚政擔任,副總經理由聶蓉、楚林、劉建文擔任,董事會秘書由劉建文擔任,財務總監由凌雪梅擔任,技術總監由余和初擔任。
2017年初,凌雪梅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財務總監職務。
實控人認定存疑
《電鰻財經》注意到,聲迅股份實控人為譚政和聶蓉,兩人之子譚天,合計持有公司13.55%股份,遠高于其母親聶蓉持有公司股份6.19%,但并未認定為公司實控人。
譚政和聶蓉為聲迅股份的實際控制人。譚政直接持有公司1173.54萬股股份,占IPO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19.12%,聶蓉直接持有公司380.16萬股股份,占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6.19%,且譚政通過天福投資間接控制公司48.21%的股份,故譚政、聶蓉二人合計控制公司73.52%的股份。
譚政、聶蓉之子譚天,1990年出生,且為聲迅股份控股股東天福投資的第二大股東,但聲迅股份未將譚天一并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譚天直接持有聲迅股份132萬股股份,占IPO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2.15%;同時譚天持有天福投資23.64%的股權,天福投資持有聲迅股份48.21%。
按照上述計算,則譚天通過天福投資,間接持有聲迅股份11.4%股份,合計持有公司13.55%股份,遠高于其母親聶蓉持有公司股份6.19%。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實際控制人的配偶、直系親屬,如其持有公司股份達到5%以上或者雖未超過5%但是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在公司經營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證據,原則上應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
聲迅股份未將譚天認定為公司實控人的原因是什么?公司是否需要重新認定實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