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882 證券簡稱:妙可藍多(600882,股吧)公告編號:2020-158 上海妙可藍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與認購對象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之補充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海妙可藍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3 日召開第十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十屆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與認購對象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之補充協議的議案》等相關議案?,F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鑒于公司擬籌劃控制權變更等重大事項,公司、公司現有控股股東柴琇擬與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內蒙蒙牛”)簽署關于其等于 2020年 1 月 5 日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的補充協議。
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各方同意,原協議第 2.1 條和第 5.3 條自本次非公開發行完成之日起無效。 原協議第 2.1 條約定為: 各方同意,自股份交割日之日起,戰略投資方有權向上市公司提名一名董 事候選人,經上市公司履行必要審議程序后,該董事候選人應獲選擔任上市 公司董事。甲方應通過行使其股東權利等法律法規所允許的方式確保戰略投 資方所提名的董事候選人被選任為上市公司董事。為此目的,在股份交割日 后,甲方應當確保上市公司維持其董事會仍由 9 名董事席位組成;股份交割日 后一個月內,甲方應當促使 1 董事提交辭任董事職位的辭職函,并且向戰略 投資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同時,甲方并且甲方應當確保其關聯方(如有)應 當及時提議上市公司董事會召集并召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由戰略投資 方提名的1名董事候選人補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議案。甲方及其關聯方(如有) 應當在股東大會對戰略投資方提名之董事候選人投贊成票。
若該名戰略投資 方所提名董事被解聘,則仍由戰略投資方提出候選人,并依照本條上述安排 選任。 原協議第 5.3 條 自投資款支付日至戰略投資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 在符合法律法規、證券監管相關規定及受限于本協議 5.2 條的前提下,若上 市公司將甲方(或受其同一控制的主體、其直系親屬或其直系親屬控制的主 體、經戰略投資方認可的其他的家族載體,本段中統稱為"甲方")作為確定 發行對象進行任何權益證券的發行,當甲方的認購額度不足上市公司擬發行 權益證券的 100%時,戰略投資方對剩余發行額度擁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認 購權;除此之外,若上市公司新發行任何權益證券(或購買該等權益證券的權 利,可轉換或交換該等權益證券的證券),且戰略投資方希望認購該等新發 行的權益證券,則戰略投資方擁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認購權。甲方承諾將依 法行使其股東權利,促使戰略投資方上述優先認購權得以實現。
上市公司亦 確認在依法合規、監管機構審核、內部程序通過前提下促使上述優先認購權 得以實現。但這一權利不適用于以下情形∶(1)針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 準的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計劃或類似的計劃而做的證券發行;(2)作為 上市公司購買或合并其它企業的對價而發行證券的情形(但是不包括與之相 關的上市公司發行新的權益證券募集配套資金);并且就作為上市公司購買或 合并其它企業的對價而發行權益證券而言,(a)在凡可行的情況下,甲方應 依法行使其股東權利促使上市公司采用發行股份募集現金,并以所募集現金 收購其他企業的方式,以替代發行股份購買或合并其他企業的方式;(b)如 確有必要使用發行權益證券購買資產的交易方案,且在投資方要求時,甲方 承諾將依法行使其股東權利,促使在發行權益證券購買資產方案中包含募集 配套資金的安排并促使投資方對該等權益證券的認購得以實現,且募集配套 資金的新發股數不少于投資方要求的數量(投資方要求的數量需要符合法律 法規、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且受限于本協議 5.2 條的前提 )。上市公司亦 確認在依法合規、監管機構審核、內部程序通過前提下促使上述安排得以實 現。)
二、各方同意,原協議第 5.2 條自本補充協議簽署之日自始無效。 原協議第 5.2 條約定為: 戰略投資方向甲方承諾,本次戰略投資不以謀求上 市公司的控制權為目的,若未來討論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事宜,戰略投資方 與甲方將進行友好協商。如柴琇向受其同一控制的主體、其直系親屬或其直系親屬控制的主體、經戰略投資方認可的其他的家族載體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但柴琇仍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則上述承諾仍然適用。 上述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上海妙可藍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