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關系著國家未來和民族振興。日前,省檢察院、省監察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衛生健康委、團省委、省婦聯,聯合印發《遼寧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細化相關職責分工,凝聚多方力量共同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強制報告制度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的制度。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強制報告制度上升為國家法律,對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預防難、發現難、取證難等問題意義重大。
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根據其情節、后果等情況,監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失職失責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實施辦法》明確,對于因及時報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護、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懲處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應及時向其主管部門反饋相關情況,單獨或聯合給予相關機構、人員獎勵、表彰。
此外,為加強對報告人的保護措施,《實施辦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違法竊取、泄露報告事項、報告受理情況以及報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規予以嚴懲。對根據規定報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發的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于干擾、阻礙報告的組織或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