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的“爆雷”難題怎么破?相比事后補救,從源頭遏制風險或許更加重要。10月13日,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為家長和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合同樣本,防止家長踩坑。從新版合同正文來看,培訓機構要做到“亮證簽約”,“培訓貸”的收費方式被明令禁止。培訓開展的方式、時間、培訓內容及使用教材,都將遵循已出臺的“雙減”及相關文件。
明令禁止“培訓貸”
據文件內容顯示,此次印發的《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封面、使用說明、特別提示和合同正文四部分,其中,合同正文包括了甲乙雙方的基本信息、培訓服務、培訓收費、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培訓退費、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其他約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內容。
結合“雙減”政策對培訓機構資質的要求,《合同》的適用主體均需取得辦學許可,并要求培訓機構做到“亮證簽約”。
在對收費時間的約束上,《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機構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且不超過3個月。
對于這一收費時間要求,教育部此前曾多次在新聞發布會上重申強調,對家長來說,不一次繳納巨額費用,是確保自身資金安全的基本條件。
同時,特別提示中還明確指出,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收取費用,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培訓機構收費專用賬戶,并根據屬地監管部門要求,通過銀行托管或風險保證金方式全額納入監管范圍。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需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培訓機構要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新增“預收費監管方式”條款
北京商報記者也注意到,和2020年6月印發的舊版《培訓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版《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在培訓收費條目下新增“預收費監管方式”的條款。在簽訂合同時,甲乙雙方需勾選銀行托管或風險保證金的監管方式。這一新增條款也從源頭上強化了對機構預收學費的資金管理。
同時,在“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也顯示,如甲方采用銀行托管方式進行預收費監管,乙方應在托管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對甲方授課完成和資金撥付予以確認,超過規定時限未確認的,視為確認同意。銀行監管+二次確認,為家長的資金安全上了一把鎖。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通過監管預付學費的方式來保障家長資金安全外,北京市教委還開始鼓勵各家校外培訓機構先培訓后付費。目前,北京市海淀區已有七家機構率先啟動了該種模式。此外,據市教委披露的數據顯示,當下北京全市恢復線下培訓的機構預收費已經全部納入資金監管,資金監管總額達到9.68億元。而針對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北京也正在推進資金監管,將預收費資金監管作為線上機構重新審批準入的前置條件,堅持“無資金監管,不得重新審批”。
未經同意機構轉課屬違約
“在官方合同樣本發布之前,原來的合同基本都是培訓機構制定的,都是一些定式合同。而且學員和培訓機構之間不對等,他們有更加強勢和專業的律師和顧問,保障自己的權益。這樣一來,不利于分散的個體學員維護自己的權益。”北京民辦教育協會副會長馬學雷在接受采訪時這樣談道。
而此次新版《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在一定程度上為家長規避了可能存在的風險。舉例來看,在轉課問題上,《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在雙方的違約責任中作出規定: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擅自將合同約定的服務轉給第三方或將學員轉交給第三方機構進行培訓的,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剩余培訓費并支付剩余培訓費一定比例金額的違約金。
此外,《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還明確指出,招生簡章或者宣傳材料中對培訓師資和效果等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培訓合同的訂立以及課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對此,上海市培訓協會(市教育評估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王欣在解讀文章中提出,建議培訓機構進一步規范招生宣傳材料中有關辦學條件、培訓方法、師資配置等方面的內容,提升招生宣傳的規范化程度,做到名實相符。
“規范發展和高質量發展是新時代教育內涵的必然要求,為實現這一目標,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肯定要被取締。”馬學雷進一步表示,“除了中小學校外培訓的合同規范,其他教育培訓領域的合同規范乃至行業規范也都是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