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修正案六把商業賄賂罪的主體擴大到哪些方面?
刑法修正案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163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修正案同時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修正案還將刑法第164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商業賄賂罪的主觀方面指的是什么?
商業賄賂犯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積極追求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同時,本罪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為他人謀取利益”以此作為向他人的回報,至于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利益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應當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應當得到的不當利益;既包括已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圖謀取或者正在謀取,但尚未謀取到的利益。但如果行為人確實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承諾和事實,不構成該罪。
“為他人謀取利益”是立法規定的商業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由于商業賄賂主要侵犯的是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而受賄行為是否侵犯了這種法益,關鍵在于收受財物行為是否與其已經實施的、正在實施的、將來實施的或許諾實施的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系,因此,刑法條文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之后,添加了“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旨在說明行為人收受的財物與其具體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