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小區業委會相關決議不符程序,起訴被駁回
(相關資料圖)
業主可以起訴業主委員會嗎?
因感覺所居住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的相關決議不符合程序,無錫市民嚴先生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撤銷相關決議,但被法院駁回,這是什么情況?
2021年3月1日,嚴先生所在小區的業主大會換屆工作籌備組發出了一份《關于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公告》,載明該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會議于2021年3月1日,在該小區以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舉行,會議就籌備組草擬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選舉業主委員會等事項進行了表決,并作出了一系列決議。
但作為小區業主之一的嚴先生認為,此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從實體上和程序上人員回避表決內容、投票表決等各個方面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違反了《民法典》第278條規定的“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以及表決規則”等內容,故于2022年8月向無錫市濱湖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該業主大會通過的相關決議。
經調查,該小區業委會于2021年3月1日成立,并報住建局備案。2022年1月,小區業委會11名正式委員,有9人提出了辭職,3名候補委員中也有1人提出辭職。
綜合相關情況,法院認為嚴先生作為對小區業主大會的起訴當事人不適格,最終依法駁回起訴。
針對此判決,案件承辦法官進行了解讀。法官表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應屬于非法人的其他組織。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本身不需要工商部門進行登記,僅需到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不符合法人的構成要件。
其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屬于特別法人?!睹穹ǖ洹穼μ貏e法人的種類采取列舉式予以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并不在列舉范圍之內。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本身是不具有行為能力,需要以業主委員會來實施業主大會的決議。業委會按照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全體業主對內決定建筑區劃內的日常事務,對外代理業主從事必要的活動。
而在嚴先生起訴案件中,小區業委會11名正式委員,有9人提出了辭職,3名候補委員中也有1人辭職。根據《無錫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指導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重選(二)業主委員會因辭職、終止資格等原因,候補遞補后人數不足規定總數1/2。所以,該小區業委會已經不能履職,無法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進行應訴。因此,最終駁回了起訴。
法官表示,業主大會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當下,業主大會的治理模式是“委托代理”模式,即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大會的日常工作,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司法實踐中,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名下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債務時,會終止本次執行,從未發生過執行業主財產的情形。換言之,司法實踐中在業主大會責任承擔時,已經認定業主大會為法人,而不是非法人組織,即業主個人的財產與業主大會的財產是分離的,業主個人不直接承擔業主大會的債務。
而此種結構模式也與公司法人類似,即業主的法律地位類似股東,業主無需以個人財產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業主大會類似股東(大)會,為決策機構,向執行機構進行授權;而業主委員會類似于經理,是業主大會在組織內的執行機構。所以缺少執行機構的業主大會,此時不具有行為能力,無法進行訴訟。執意繼續進行訴訟,也將造成訴訟雙方的實質不平等,造成對業主大會和全體業主的訴訟權利間接受損。
另一方面,業委會的選舉是一個時間較長、充滿未知數的過程,是否能選舉出業委會猶未可知,法院中止訴訟等待業委會選舉產生也不是一個合適的解決方案,所以選擇駁回起訴的方式終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