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保健食品不保健 重拳出擊被嚴懲
(資料圖)
【基本案情】2023年02月01日,民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轄區一保健品店進行了突擊檢查,在該保健品店依法查扣了涉嫌違法銷售的性保健食品,均檢出了西藥西地那非成分,檢測值分別高達104000mg/kg和131000mg/kg。
2023年2月8日,執法人員又將舉報人在被舉報人處購買的2種性保健食品送檢,均檢出了西地那非成分,檢測值分別高達54300mg/kg和135000mg/kg。
被舉報人銷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上述4種性保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被舉報人焦某在購進上述4種性保健食品時,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檢驗的合格證明文件,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銷售的相關食品來源,其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民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舉報人頒發了5000元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金,并將該案移送至民權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民權縣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焦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案件評析】民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12315、12345來信來函等多種途徑接收投訴舉報線索后,及時核查問題線索,排除消費風險,重拳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2023年全年,共接到各類投訴舉報4732余件,其中經查實獲得舉報獎勵案件17起,通過積極落實兌現舉報獎勵機制,極大的激發了群眾投訴舉報的積極性,為進一步凈化民權消費環境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案例二:特種設備不安全 “鐵拳”行動重拳出擊
【基本案情】2023年8月3日,商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示范區分局接到舉報,商丘市某冷庫正在使用的壓力容器未經檢驗,并已經超過使用年限,該冷庫也未在期限內提供正在使用的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證、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現場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已經超過使用年限的壓力容器貯液器。為防范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執法人員督促該冷庫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將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2023年8月15日,由監管部門牽線,該冷庫與有關經營戶簽訂了《制冷工程設備安裝服務合同書》,把該冷庫由氨制冷系統改造成氟制冷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當事人行為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商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示范區分局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本案是一起企業主體安全責任意識不強,當事人為了節約成本不顧生命安全。執法部門加大安全巡查力度,把各類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杜絕各類事故的產生,跟蹤督查隱患的整改進展情況,堅決做到“回頭看”,不走過場,不留一處死角,不放過一個疑點,直至徹底消除事故隱患,確保生命安全。
案例三:銷售“鉆空子”面膜終被罰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3日,舉報人通過12315互聯網平臺對柘城縣安平鎮南街一商戶提出舉報。舉報人購買了一款補水面膜,收到產品使用后體驗感極差,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查詢發現,該款產品在2022年9月9日取消備案,產品不得繼續上市銷售,該商家還仍在繼續售賣違規產品。柘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被舉報商品進行仔細核查,發現被舉報人確實存在違法行為。2023年10月24日調查終結,并對被舉報人作出了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0元、處50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本案是一起網絡銷售未備案化妝品案件,商家未對其銷售化妝品做備案調查,使消費者權益受到了侵害,執法部門積極處理,責令商家改正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行為進行合理處罰,維護網絡平臺消費安全,保障消費者網絡消費合法權益。
案例四:商家售賣過期食品,市場監管鐵拳出擊
【基本案情】舉報人劉某于2023年4月9日在12315平臺上舉報稱在某公司購買的“鮮蝦球”已超過保質期,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立即開展實地核查,在該公司負一樓超市水產品經營區冷藏柜內,發現10袋“鮮蝦球”,截止到檢查期間該產品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的過期食品進行了扣押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45.6元;2.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南洋鮮蝦球10袋;3.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食品問題關系著百姓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無小事,接到食品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后,應立即檢查,固定證據,對商家在食品經營中出現的違法行為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形成嚴打態勢,該案件中工作人員認真負責,不僅發現了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也防止了更多消費者受害,沒有讓更多過期食品流入市場。
案例五: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 沒收食品并處罰
【基本案情】2023年04月11日,虞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函,舉報函顯示:購買的菌湯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法律規定。2023年04月11日,執法人員對該超市進行現場檢查,在該超市的貨架上發現投訴舉報函顯示的菌湯包一袋。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該產品外包裝未標注“不適宜人群嬰幼兒、兒童、食用真菌過敏者”字樣。執法人員依法予以扣押,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超市立即停止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經核實,該超市于2023年02月13日購進菌湯包5袋,以16元/袋的價格銷售4袋,貨值金額80.00元,違法所得80.00元。超市涉嫌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0.00元整;2.罰款人民幣5000.00元整;3、沒收菌湯包一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商標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案例六:罐頭食品過期仍銷售 受處罰
【基本案情】2023年9月8日,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指揮中心接到王先生投訴轄區一超市銷售過期罐頭。睢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過期食品黃桃罐頭,進價8元,銷售價格是9元,已超過保質期,涉案金額9元,違法所得9元。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1、罰款1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9元。
【案件評析】這是一起由消費者投訴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的“訴轉案”典型案例,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法》,所以依法對經營者處以行政處罰。
案例七:加油站計量作弊 執法人員“鐵拳”出擊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1日,商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對某加油站實施突擊檢查,現場發現該加油站加油機車用乙醇汽油槍主板鉛封有撬動痕跡,經查,該加油站為了彌補損耗,故意實施計量作弊,減少出油量,給消費者造成損失。該加油站使用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相關規定。商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沒收被破壞準確度的稅控燃油加油機1臺,沒收違法所得 ,罰沒合計7萬元的處罰。
【案件評析】目前,加油機計量作弊方法越來越多,科技手段越來越高,作弊方法越來越隱蔽,這就給我們執法人員帶來了發現案源線索難的問題,作為執法人員必須改變思路,打破瓶頸,尋求突破口。通過12315平臺檢索近一年來投訴量較多的加油站作為重點監督對象,然后利用改裝的計量測試車,有針對性的實施暗訪,把暗訪結果與12315投訴檢索結果進行比對,判斷出涉嫌計量作弊對象,有針對性的實施檢查,嚴厲打擊計量作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八:嚴肅執法護民益 柔性執法顯公平
【基本案情】6月12日,寧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投訴舉報:“2023年6月10日在某大藥房56元購買2盒四味脾胃舒顆粒(10g*15袋)2盒,批號221158-053,懷疑其從非法渠道進貨,要求其提供這個批次的進貨單和發票。”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13日對該單位進行檢查,在該單位營業場所內未發現舉報單中涉及的藥品。在該單位藥精靈智慧管理系統上查詢采購記錄發現,當事人共購進2盒四味脾胃舒顆粒(10g*15袋),批號221158-053購進價格20.00元/盒,共40.00元。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28.00元/盒,共56.0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次藥品的進貨票據。經詢問當事人辯稱,銷售的批號221158-053的四味脾胃舒顆粒是其朋友給孩子購買的,孩子不吃,就放在當事人店內,讓其銷售,當事人給其朋友折價40元換了鈣片。當事人營業員在藥精靈智慧管理系統上隨意輸入了一個供貨商名稱,做了采購記錄。藥店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鑒于在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主動及時與舉報人溝通,與舉報人達成和解,且該藥店僅購進2盒涉事藥品,出售給同一人(舉報人),購買人并未實際服用,未造成危害后果,違法行為輕微且社會危害性較小。同時,當事人事后積極整改,主動停業整頓。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56.00元;處罰款50000元。
【案件評析】本案是寧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審慎監管、柔性執法的一個縮影,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綜合考量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危害后果以及社會效果,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減輕處罰的決定,既維護了藥品質量安全和市場秩序,也有利于縣域營商環境的優化,取得了行政執法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三贏局面。
案例九:禁用餐盒仍使用 節省成本反被罰
【基本案情】2023年2月6日,梁園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轄區一餐飲店涉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正在營業,在店內收銀臺上有27個一次性塑料杯,杯底印有“PET”字樣,另有杯蓋22個,同樣印有“PET”字樣,PET塑料是英文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的縮寫,簡稱PET或PETP,學名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無毒、無味,衛生安全性好,可直接用于食品包裝,但因其造成的白色污染,已被河南省禁止在餐飲堂食服務中使用,該店內的PET材質一次性塑料餐具是在法律未禁止使用前,從網上購買的,產品“檢測報告”齊全,該店在法律法規禁止餐飲行業堂食服務中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后,未能及時下架PET材質一次性塑料餐具,而是在經營中繼續使用,舉報情況屬實。調查結束后,監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本起投訴是餐飲店使用已經明令禁止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商家以賺錢為第一,為了降低成本,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抱著僥幸心理,以為可以逃避法律的懲罰,結果遭到了執法部門的嚴厲打擊,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案例十:小吃店使用霉變原料被嚴罰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2日,睢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消費者投訴稱,本人在商丘市睢陽區某小吃店吃早餐時,該小吃店給其制作的涼拌土豆絲上黑芝麻中有小蟲子。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在該單位后廚內正在使用的黑芝麻已霉變生蟲,包子餡料已超過保質期。該店經營者承認,黑芝麻用于涼菜搭配,包子餡料是用于制作包子作為包子餡的調料使用,黑芝麻已霉變生蟲,包子餡料已超過保質期。因上述食品原料不單獨銷售,故無違法所得。上述食品原料共計貨值金額為1187.00元。該小吃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及霉變生蟲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2021)版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小吃店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已霉變生蟲黑芝麻和已超過保質期包子餡料;2.罰款:20000元。
【案件評析】該案件是典型的使用霉變生蟲和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案,因個體工商戶大多沒有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制度,平時又不進行及時檢查,所以發生食品原料過期和霉變生蟲的情況較為普遍。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霉變生蟲的黑芝麻使用量少,過期的包子餡料未開始使用,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又和消費者達成了諒解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2021)版的規定,對其進行了減輕處罰,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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