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資料圖】
2023年7月初,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獲取非法利益,將自己實名辦理的2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提供銀行卡后并提供刷臉驗證服務幫助轉賬,累計支付結算金額129萬余元,非法獲利5100元。
隨后,崔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情況下,出售個人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流入銀行卡內的資金(已被凍結)通過解封方式轉賬68200元至其個人銀行賬戶內據為己有,用于個人消費。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盜竊罪對崔某某提起公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修正)
第六條 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等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醒
我國的銀行卡屬于實名制,如果因貪小便宜而隨意出售、出租自己的銀行卡,很可能就會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大量用于電信詐騙等,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的,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事后又代為轉賬、套現、取現或者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則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果在供卡過程中,“黑吃黑”將犯罪分子所騙取的資金非法占有,則還有可能涉嫌盜竊罪,數罪并罰。
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一定要保持警惕,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不要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等買賣、出租、出售、轉借等給他人使用,也不要用自己的賬戶為他人提供轉賬,提現等服務,以免淪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同時也要注意,以“黑吃黑”的方式牟取不義之財,同樣構成犯罪,一旦作出違背法律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制裁。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千萬不要因為貪圖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付出無法挽回的慘痛代價。(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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