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被盜物業有責任嗎?
如今,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是一個普遍的問題,其中業主往往以家里被盜為由,拒交物業費。業主家里被盜,通常認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業主損失的責任;物業公司則認為:我們物業公司,已經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并且認為物業公司的報站范圍是有限的,主要是小區公共領域范圍內,對于業主家中的專有領域,物業公司無責任。
1、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對業主家失竊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責任。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的職責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的范圍,通常是小區內的公共領域內的設備、設施的維護;小區內的環境衛生;小區內的安全消防等關系廣大業主共同利益的事項。小區內的安全,包括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即物業公司對業主的事項有安全保障義務,此保障義務是指合理的保障義務,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只要物業公司已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并已為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且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所帶來的利益,業主應該交納物業管理費。
2、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
通常認為,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物業公司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以及應采取的合理預防措施,以保障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利益不受侵害。但物業公司不是萬能的,不可能防止一切損害的發生,一般情況下,當存在第三人故意違法、犯罪的行為時,物業公司是難以控制這種情形的,我們不能苛求物業公司對這種不確定的危險承擔義務。只要物業公司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注意義務、采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物業公司就可以對業主因第三人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免責。
發生物業糾紛該怎么辦?
1、對于購房者來說,首先要明確的物業管理不同于過去住宅區的房管,購房者在完成購房手續后入住前,要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管理公約,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享受管理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
2、在簽訂管理公約時,購房者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購房者應該清楚自己是簽約的主體,是合同的一方,完全有權利修改管理公約的有關條款,并且有權利保留和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許多購房人不知道自己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誤認為管理公約是不可修改的,管理公司也是不能更換的。關于維修基金和管理費用的支付,更是不知如何處理是好。
3、關于維修基金管理費用的標準尚無具體的明文規定,這就給物業管理公司留下了較大的余地,也給購房者增加了無形的壓力。但不管怎樣,收費的高低是應該與服務的質量成正比的,所以,購房者在簽訂管理公約時,有權對收費的數額和服務的項目與質量提出修改意見。
4、購房者應保留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選擇權。雖然在入住前簽訂管理公約時購房者無法立即選擇物業管理公司,但保留在一定期限(如1年)后選擇新的管理公司的權利,以使損失減小到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