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是否可以被否定應滿足何種條件?
公司人格是可以被否定。應滿足如下條件:
1.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
2.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
3.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情形有哪些?
1.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公司資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其判斷的依據是經營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體規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義務。在公司被用來作為回避合同義務的場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將被否認。
3.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利用公司規避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如為了逃稅、洗錢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實質是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公司僅僅是股東的另一形象,是股東行為的工具,因而失卻獨立存在的價值。權人進行交易的表象,掩蓋股東、實際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5.在公司經營陷于困境后,將優質資產轉移另行組建新公司,新設公司脫殼獨立經營,來逃避原公司債務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公司法第二十條、六十四條及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中有著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