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飛行檢查責令停產整改
2016年至今,百合醫療及子公司博新生物共接受五次國家飛行檢查,均整改曾遭停產。
2016年4月、2017年6月和2019年7月,百合醫療子公司博新生物接受國家飛行檢查的產品均為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檢查發現存在的缺陷均為一般缺陷,主要系針對生產車間的操作規范要求進行限期整改,對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沒有實質影響。博新生物均已按照相關要求完成了整改并均通過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確認。
2016年9月,百合醫療接受國家飛行檢查的產品為一次性無菌中心靜脈導管及附件,檢查發現存在15項一般缺陷,并被要求限期整改。
據招股書,上述發現的缺陷主要針對生產車間的操作規范要求進行限期整改,對百合醫療產品質量安全沒有實質影響,也未對公司相關產品銷售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018年9月,百合醫療接受國家飛行檢查的產品為一次性無菌中心靜脈導管及附件,檢查發現存在13項一般缺陷和1項嚴重缺陷。
2018年10月12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關于責令廣東百合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產整改的通知》,要求百合醫療停產整改,并組織評估產品安全風險,對可能導致安全隱患的,召回相關產品。
2018年11月6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了《關于同意廣東百合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恢復生產的通知》,認定百合醫療已完成國家局飛行檢查中發現的缺陷項目的整改工作,同意百合醫療恢復生產。
股份代持疑云
據北京時間財經報道,百合醫療“股份代持”迷霧重重,關于股份代持問題,百合醫療曾多次遭到問詢。
最早是在2017年1月,證監會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017年第4次發審委會議召開,百合醫療首發被否決。公告顯示,彼時創業板發審委會議提及的主要問題包括:
一、請發行人代表說明發行人1999年設立時,黃凱表兄馬立勛代黃凱持有發行人控股權的具體原因及其合理性,黃凱是否存在當時不適合擔任發行人股東的情形;黃凱自發行人設立至2010年期間長期未在發行人處任職且未參與發行人業務經營,而認定黃凱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合理性。
二、請發行人代表說明黃凱向發行人的累積出資(包括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受讓)的資金以及向發行人提供借款的資金(以下簡稱“上述資金”)的具體來源是否合法合規。
三、反饋意見顯示,黃凱上述資金大部分來自于華晨經貿、益安貿易、宏路貿易三企業。請發行人代表說明三企業2013年-2015年實現的營業收入及凈利潤很低,而此前累計實現的營業收入及利潤總額很高的具體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實性,華晨經貿、益安貿易的盈利水平較好而停止營業準備注銷的具體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實性,宏路貿易的收入水平及盈利水平大幅下滑的具體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實性;請發行人代表結合上述情況,說明黃凱上述資金大部分來自于三企業的真實合法性。請保薦代表人說明對上述問題的核查過程并發表核查意見。
三年半后,百合醫療轉闖科創板,其股份代持問題也連遭問詢。
科創板第一次問詢提出:根據申報材料及前次申報創業板招股書,百合醫療前身百合有限為自然人馬立勛、吳敏、李明、黃偉洪、荊文普五人在1999年共同成立,其中馬立勛所持股份是為其表弟黃凱代持,股份代持事項為前次申報創業板審核重點關注問題。公司設立時,黃凱父親黃維郭在佛山市政府任職,黃凱年僅19歲,黃凱母親戴偉健參與了百合有限的籌備創立過程。
根據招股書及相關資料,黃凱父親簡歷創業板招股書2014年申報稿曾有披露:
后來在科創板問詢回復中,涉及到黃凱父親黃維郭的任期:黃維郭于1997年2月至2007年期間歷任佛山市政府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兼任佛山市國家高新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百合醫療也披露了黃凱母親戴偉健的信息:戴偉健于1986年1月至2007年11月就職于佛山城區物資局,為科級人員;2007年12月至今,退休。
第二輪問詢又指出:根據招股說明書及問詢回復,是黃凱母親戴偉健看好醫療器械行業發展前景,以其與黃維郭的夫妻共同財產資助黃凱參與創立了百合有限。出于黃凱個人精力和參與經營意愿考慮,以及對其夫妻公職身份顧慮,因此委托馬立勛代黃凱投資并持股。
第三輪問詢再次指出:根據問詢回復,在公司1999年設立及2002年第一次增資時,馬立勛所投入資金均直接來源于黃維郭夫妻提供的現金,其未與黃凱簽訂代持協議。在此期間,黃維郭擔任佛山市副市長職務。依照回復內容所列相關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在職期間不得經商或辦企業,市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地區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在第三輪回復中,百合醫療披露:2020年1月,有關主管部門針對黃維郭提供的“其本人在擔任佛山市副市長期間,不存在參股私企的情形”的有關書面說明材料予以采信。”
百合醫療還表示,若有關主管部門認定黃維郭夫妻為公司設立以及第一次增資提供資金的行為構成領導干部經商或辦企業的情形,涉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對黃維郭本人進行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及記過或者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開除的政紀處分,并收繳違紀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