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外管檢[2021]7號)顯示,深圳怡鈦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二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
3月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決定對該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深圳怡鈦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注于光電通信顯示技術的上游材料研發、生產和銷售的集團化企業。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注冊資本4755.76萬元。該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在新三板掛牌,股票代碼833647,后于2017年2月24日終止掛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二條:簡化部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辦理手續
(一)簡化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管理。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和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將外國投資者貨幣出資確認登記調整為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外國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含跨境現匯和人民幣)出資的,由開戶銀行在收到相關資本金款項后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辦理入賬登記后的資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資外匯備案。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
(三)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相關市場主體應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和(或)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以下合稱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
對于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相關市場主體,外匯局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對其進行業務管控,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在按要求補報并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說明合理理由后,外匯局取消業務管控,對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參加外匯局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的外商投資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應按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抽樣調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冊地外匯局報送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