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深銀保監罰決字〔2021〕16號-22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深圳分公司”)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費率、財務數據不真實、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合同外利益、未經監管機構批準變更營業場所、任命臨時負責人未向監管機構報告5項違法違規行為,深圳銀保監局對其罰款合計76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黃建超為人保財險深圳分公司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合同外利益行為直接負責的人員,深圳銀保監局對黃建超警告并罰款7萬元;
吳舒為人保財險深圳分公司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合同外利益行為直接負責的人員,深圳銀保監局對吳舒警告并罰款7萬元;
聶挺為人保財險深圳分公司未經監管機構批準變更營業場所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人員,深圳銀保監局對聶挺警告并罰款7萬元;
馬集為人保財險深圳分公司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合同外利益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深圳銀保監局對馬集警告并罰款7萬元;
謝智龍為人保財險深圳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行為直接負責的人員,深圳銀保監局對謝智龍警告并罰款4萬元;
劉寶林為人保財險深圳分公司未按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費率行為直接負責的人員,深圳銀保監局對劉寶林警告并罰款1萬元。
深圳銀保監局對上述人員行政處罰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銀保監會網站顯示,2018年10月10日核準劉寶林人保財險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2013年3月28日核準謝智龍人保財險深圳分公司華強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2016年9月27日核準吳舒人保財險支公司經理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自下列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免職或者批準其辭職的決定;
(二)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決定;
(三)根據撤銷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
(四)根據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
(五)指定或者撤銷臨時負責人的決定;
(六)根據本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暫停職務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