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緩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簡稱,指的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二、適用死緩的條件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可否執行死刑:
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具備條件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執行死刑,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