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有所居”、“安居樂業”是大多數中國人一生的追求,但是在大量的離婚、繼承、贍養等糾紛中,往往出現家庭唯一住房難以分割、其他家庭成員暫無居所的情況。因此,《民法典》新增居住權制度來滿足群眾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近日,泌陽法院審結本縣域首例居住權糾紛案件,一起來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徐某(女)與李某(男)系母子關系,李某與喬某離婚協議和調解書均約定:村內安置房由喬某負責建成,歸其兩個兒子所有,徐某及李某有權居住至百年之后(指去世),但無權處置?,F協議約定的村內安置房已由喬某建設完成,但喬某沒有安排二原告搬進去居住。徐某、李某遂將喬某訴至泌陽法院。
法院審理
本案中,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合法有效,作為協議方的喬某依法應根據約定及時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F案涉安置房已經建成,喬某應積極完善住房條件,使其具備居住功能,盡快讓徐某、李某居有定所,結束漂泊,這既是喬某應當承擔的約定義務,也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
泌陽法院判決:一、被告喬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原告徐某、李某提供能夠滿足居住基本條件的房屋兩間(二原告每人一間);二、待案涉房屋具備登記條件時,被告喬某協助為原告徐某、李某辦理居住權登記。
法院普法
審管辦五級法官助理 王瑞端
《民法典》正式確立居住權制度,既傳承了關于贍養、撫養或扶養制度的立法本意,又凸顯出房屋的社會保障屬性,為住房政策由“住有其屋”向“住有所居”的轉變提供法律助力。
本案中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相關證據支持了二原告的訴求,同時,該判決結果也強調居住權不僅要以書面形式約定而且還要經登記機關登記后才能設立,能夠規范實際生活中人們設立居住權的行為,更好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益,平衡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的利益關系,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的舉動也能夠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向往。
由于居住權是一種新型物權,因此,法院也在此提醒:一、必須登記。居住權采用登記生效主義,不登記則無法對抗權利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二、禁止情形。居住權只為實現當事人的居住權益,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安坤 王瑞端)
關鍵詞: 泌陽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