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過程中,清算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內,清算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視為對其有限責任承擔的放棄,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或者造成損失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3.清算義務人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二、企業清算的期限
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者企業審批機關 批準企業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企業合 同之日。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 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限屆滿前15天內,向企業原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