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能否質押和抵押貸款?
土地使用權只能抵押,不能質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
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二、
我現行法律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什么樣的規定?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并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于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于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一)主體的特定性;
(二)交易的禁止性;
(三)權屬的穩定性;
(四)權能的分離性。
農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有使用權,在有效期內就可以合法使用。如果被征用,征用的不僅是土地還有附帶的權益,所以就需要補償拆遷安置費,土地補償金和青苗補助費等。征用之后土地的使用權人會發生改變,農民自然失去使用權。商業的征用和國家征用的區別主要在于,國家征用是為了公共利益是強制的征用,例如三峽工程征用了很多土地,當地人不得不搬遷。而商業征用沒有絕對的強制性,要是大多數不同意就征用不了。而且各自的補償標準不一樣。
三、
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
應該根據1990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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