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草場補助能繼承嗎
繼承人繼承草場后,可以獲得相應的草場補助。
實施禁牧補助,對生存環境非常惡劣、草場嚴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實行禁牧封育,中央財政按照每畝每年6元的測算標準對牧民給予補助;實施草畜平衡獎勵,對禁牧區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載畜量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未超載的牧民按照每畝每年1.5元的測算標準給予草畜平衡獎勵;給予牧民生產性補貼,包括畜牧良種補貼、牧草良種補貼(每年每畝10元)和每戶牧民每年500元的生產資料綜合補貼。
二、
父母去世了兒子能繼承草場的使用權嗎
父母去世后父母生前的草場使用權屬于個人財產之一,如果法律允許合法繼承人繼承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草場的經營權。“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按此規定,繼承人要繼續承包被繼承人承包的項目,必須符合如下三個條件:
第一,原承包人(被繼承人)系個人承包。
在個人承包中,由于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法律地位需要由新的主體來代替,以維持原權利義務,關系的存續,因此可以由原承包人的繼承人來承接原承包人的承包權利義務。我們認為,由于主體變更的原因特殊,變更后的主體身份特殊。所以可以將其看作是合同主體的特殊變更形式。
第二,承包的項目須是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
第三,承包合同約定由繼承人繼續承包。
承包合同是承發包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根據法律和政策,既可以規定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也可以規定不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凡合同中明確規定不得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不能以繼承人的身份繼續承包。
三、
處理繼承人繼續承包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處理繼承人繼續承包問題時,按照“依法按合同辦理”的,一般原則,應注意解決好如下問題:
分清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在個人承包期間,一旦承包人死亡,會同時發生遺產繼承和承包權轉移。這二者雖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遺產繼承由繼承法規范調整,而承包權轉移是由合同法調整的。承包人死亡后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這是承包權轉移的特殊形式,不屬于遺產繼承的范疇,所以并不是繼承人“繼承承包權”。準確地說,繼承人可以享有繼續承包的權利,只能是在原合同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有承接被繼承人(原承包人)生前享有的承包權利義務的優先權。所以,繼續承包人的確定,只與繼承人的身份有關,而與遺產的實際取得無關。只要具備繼承人的資格,不論他是否實際繼承了遺產,都可享有繼續承包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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