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怎么計算?
一、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刑法還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與管制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三、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行期滿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執行期滿后或者從假釋之日起,應當執行人民法院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在執行主刑后,從釋放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附加刑。
哪些情況下會被剝奪政治權利?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針對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
2.故意殺人、縱火、強奸、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法律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是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從輕處罰。適用于犯罪輕微,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包括下列罪行:
1.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政權罪、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罪、資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煽動民族仇恨和歧視罪、破壞選舉罪、侮辱誹謗罪。
3.擾亂公共服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詐騙、詐騙罪,偽造、變造、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聚眾“打砸搶”罪,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秩序、交通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罪,侮辱國旗、國徽罪。
4.聚眾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5.瀆職罪中的泄露國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刑法的具體規定中沒有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罪,不能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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