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導
原告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泌陽縣法院提起與被告張某的離婚訴訟,被告對離婚無異議,但就子女撫養權和共同房產分割有異議。經審理查明,兩人于2019年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有的房產歸原告高某所有,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撫養。后兩人于2021年復婚,共同生活在案涉房產中,并生育婚生次子。在本案中,被告張某要求直接撫養一個孩子,并平均分割案涉財產。因原、被告在上次協議離婚時已對共同房產作出處理,物權已經發生變動,其不會因為其所有人再婚或復婚而發生變動。經過向被告張某釋明法律,并經一個小時的調解,最終雙方就子女撫養權和復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調解意見。
(資料圖)
法官說法
在離婚糾紛中會存在這樣一種情形,就是雙方協議離婚后復婚,復婚后生活一段時間又要離婚。上述案件就是典型的復婚后又離婚糾紛,那么在這類糾紛中,第一次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這時是否還有效?對雙方是否還有法律約束力?這些往往就是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首先,從離婚協議的性質來說。雙方協議離婚時必須要向婚姻締結地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協議,協議需包括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等內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發放離婚登記證后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就生效了。雙方在離婚登記時簽署的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及債務處理條款在離婚時已經產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根據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而言。一是約定的財產及債務處理問題。比如說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婚后的共有房屋及存款歸一方,在復婚后該房屋及存款就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為復婚就又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容易理解,在復婚前財產已經分割完畢,已經變成個人財產,復婚也只是一次結婚,結婚并不會改變個人婚前財產的性質,個人婚前財產并不會因為結婚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復婚后又離婚,沒有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是不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原離婚協議對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是有效的。債務問題也是一樣。二是約定的子女撫養權、探望權問題。比如說原來的離婚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歸一方享有,并隨其生活,另一方出撫養費。在復婚后,上述約定會因此發生改變,因為復婚后雙方共同生活,身份關系發生改變,兩人共同撫養孩子,不存在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或者享有探望權,而復婚后的工資收入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出撫養費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自然也失效了。也就是說基于父母子女這種身份關系而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撫養權、探望權等,會因為復婚而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復婚后再次離婚,雙方可以重新約定或在訴訟離婚時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不受原離婚協議關于撫養權約定的約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和處理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安坤 朱光)
關鍵詞: 泌陽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