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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增艷)三峽新材昨日晚間公告稱,因未及時披露行政處罰,公司被湖北證監局出具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要求責令改正。
據湖北證監局調查發現,2022年2月,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向三峽新材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宜當環處罰[2022]1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宜當環處罰[2022]2號)。2022年8月 31日與2023年4月27日,公司先后披露2022半年報、2022年報,但均未對該行政處罰進行披露。
三峽新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52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三峽新材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按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要求公司應當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修正2022半年報、2022年報中的相關信息,并在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并對公司整改情況組織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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