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基本案情
原告孫某甲與被告孫某乙系同村同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人都持有與本組簽訂的同一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兩人相爭不下,孫某甲遂將孫某乙連同本組一起訴至桐柏縣法院,稱孫某乙與本組簽訂的合同系私自偽造、惡意串通的,要求確認孫某乙與本組簽的承包合同無效。
2007年2月26日,被告孫某乙與本組簽訂《承包合同書》,該合同顯示孫某乙承包年限為30年,自2007年至2037年1月26日,該鎮法律服務所于2010年9月30日對《承包合同書》出具《見證書》。2020年7月21日,孫某甲與本組又簽訂了一份《農村荒地承包合同書》,該合同顯示孫某甲承包時間30年,自2020年7月21日至2050年7月21日。另查明涉案荒山現實際由孫某乙經營管理?,F雙方因該涉案荒山的承包經營權產生糾紛。
法院審理
本院吳城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孫某乙通過本組群眾開會、公開協商的方式與本組簽訂《承包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鄉鎮法律服務所出具有《見證書》,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原告孫某甲訴稱無效,沒有提供扎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二)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三)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后一方強行先占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認土地經營權的依據。本院既已查明孫某乙的合同生效在先且孫某乙已合法占有使用涉案荒山多年,故對孫某甲主張二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涉及同一土地上簽訂兩個承包經營合同的案例在農村并不罕見,多數由于歷史原因即集體經濟組織組長換屆后,新組長不了解土地承包經營狀況,而召集群眾開會又簽訂了一個新的合同,因此兩個合同或都是合法有效的,故而雙方都覺得自己持有的是有力證據足以證明自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首先看是否依法登記,依法登記一方取得土地經營權,其次如果雙方都未登記,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本案中孫某乙簽訂的合同生效在先,應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經營權,最后,如果依照前兩項規定仍無法確定,例如雙方既沒有登記,又不能查明誰生效在先或者同時生效的,那么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經營權,但是爭議發生后一方強行先占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認土地經營權的依據。(供稿:劉鑫)
法條索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