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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很多人會選擇購買寵物來增添生活的樂趣。但在寵物買賣交易中,買寵物后一星期左右就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近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星期狗”買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買家要求三倍懲罰性賠償金能否獲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7日,原告王某、喬某從被告李某處購買寵物狗一只,并支付價款5300元。被告李某在銷售時未取得寵物狗銷售經營資質,也未向原告交付該寵物狗的檢疫證明及防疫記錄。2023年6月8日,該狗因病被帶至寵物醫院醫治,就診病歷載明客戶王女士,寵物姓名及品種,問題列表顯示“低血容量性休克、細小病毒陽性”。2023年6月8日至6月12日期間,該寵物狗在該寵物醫院醫治共花費1021.16元,后因治療無效死亡。原告以李某存在欺詐經營行為為由,訴至南陽市宛城區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159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李某認可其向原告出售寵物狗時并未向原告提供該寵物狗的合格檢疫證明和健康免疫證明,證明其出售的寵物狗處于合格、健康狀態。對該狗感染病毒的時間爭議,結合交易時間、寵物醫院診斷結果,根據《犬類細小病毒診斷技術》載明的規范標準,犬細小病毒潛伏期為1周到2周,該寵物狗的發病時間在該疾病潛伏期內,故可以認定被告在售賣時該寵物狗已經感染了犬類細小病毒。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支付的買狗價款530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帶該狗到寵物醫院醫治,花費1021.16元,系因被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導致的損失,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法院認為王某、喬某與李某買賣寵物犬合同合法有效,寵物狗患病死亡,李某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喬某返還買狗款5300元,并支付醫療費1021.16元,合計6321.16元;駁回原告王某、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原告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15900元的要求,法院經審理認為,狗在感染該病毒時,在病初無任何癥狀,鑒于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某在售賣該狗時知道其已感染犬類細小病毒仍進行售賣,故不應認定被告存在欺詐行為,法院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