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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息縣政務服務部門深挖潛力、創新招法,持續推進“減證便民”工作,為打造一流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共清理證明事項104項。
證明事項清理,嚴格按照“誰設定、誰清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各部門,多批次、全方位梳理證明事項,按照“方便群眾、酌情合理、實事求是、做好服務”的原則,大幅取消各類“奇葩證明”“無謂證明”和“循環證明”,最大限度便企利民,釋放改革紅利。
動態管理清理,以縣級部門和鄉鎮(街道)兩個層級辦事所需的證明材料為重點,下大力度全面清理,做到“三取消”,即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依據的,原則上一律取消,如取消縣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人在辦理評優評先時需提交無違反職業道德證明”;凡可以通過單位內部調查或信息共享方式辦理的,一律取消,如取消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的“申請人申報息縣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需提交財務審計報告、馳名商標證明等證明材料”;凡開具證明的單位無權查證、無法開具的,一律取消,如取消部分鄉鎮街道辦事處“生活困難證明”等。同時,對保留證明事項實行動態管理,確保清單之外無證明,從根本上解決困擾群眾“證明多、辦事難”的問題。
附條件實行告知承諾制規定三種情形不需要當時證明。結合工作實際,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區分三種情形。其中,第一種情形是行政機關在辦理有關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即可給予辦理,并不再索要證明;第二種情形是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能夠通過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對行政相對人的承諾內容予以核實,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第三種情形是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先行發放行政決定,申請人應在承諾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條件、標準,向行政機關補齊全部申請材料。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息縣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局將借鑒各地先進經驗做法,以便企利民為導向,不斷加強培訓指導,完善系統功能,狠抓工作落實,加大宣傳力度,持續深入推進“減證便民”工作。最大限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充分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高質量發展。(郝昱瑋 李澤昌 李梅 王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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