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托的類型有哪些?
根據信托財產的類型,不動產信托分為:
1.建筑物信任。
委托人將房屋轉讓給受托人,受托人負責出租或出售。
2.土地信托。
土地所有者將土地轉讓給受托人,受托人負責籌集建設資金,房屋、租賃建筑物、管理和維護,并將收入支付給土地所有者。
不動產信托的優勢:
第一:屬性屬性。
不動產信托主要是指具有財產屬性的信托財產,如土地或其他不動產。
第二:融資功能。
不動產信托的另一個優勢是可以融資。也就是說,受托人可以通過產權抵押的方式協助委托人為資金融資。當然,這個前提是在不影響信托財產原有用途的情況下增加增值。
第三,產權清晰。
不動產信托的另一個優點是產權清晰。
因為在整個信托期間,房地產的名義所有權屬于信托公司,所以產權非常明確。
第四,目的多樣。
不動產信托有各種各樣的目的。信托可以以保管財產或出售不動產為目的而成立。此外,還建立了不動產銷售和租賃信托。所以目的很多元化。
第五,方法靈活。
不動產信托的另一個優點,就是非常靈活,信托公司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建立信托。
第六,具有一定的流動性。
一般信托,流動性很差。但是,在不動產信托中,委托人將不動產交給信托公司,但信托終止時,獲得的信托財產一般是貨幣或證券的形式,在不動產信托中,委托人委托給信托的財產是處于初始狀態的不動產。
不動產信托存在什么樣的風險?
(1)政策風險。
指財政政策、產業政策、貨幣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的變化給信托業務帶來的風險。產業政策對產業投資有顯著影響,而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對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有顯著影響。
在中國,市場化程度不夠,政策因素往往對某個市場或行業的發展有決定性的影響,該政策因素可能直接影響信托投資公司,也可能通過信托業務涉及的其他方間接影響信托投資公司。
(2)法律風險。
對于信托業務而言,其法律風險主要是指由于信托法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改,進而導致的信托業務合法性和信托財產安全的不確定性。我國現行法律制度與以股權為基礎的信托法存在一定的沖突,信托登記制度、信托稅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信托業務的法律風險更加明顯。
(3)市場風險。
即信托投資公司的固有財產或信托財產因價格變動而遭受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可以分為價格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
(4)信用風險。
對于信托投資公司來說,主要是指信托財產運營方的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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