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轉讓方式有哪些
方式有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
(一)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二)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三)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四)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二、合同義務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債務人將其全部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叫作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人將其合同債務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該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向債權人負責,叫做并存的債務承擔。
合同義務的轉讓,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須有有效的合同義務的存在。
(二)被移轉的合同義務具有可移轉性。
(三)第三人須與義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四)債務承擔須經權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