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協議解除后如何返還財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因行政協議取得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判決折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行政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當事人因行政協議取得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判決折價補償。
因被告的原因導致行政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二、行政協議有哪些特征
(一)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須有行政機關參加并不意味著凡有行政機關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當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簽訂的合同,如與家具廠簽訂的購買辦公設備合同,該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如為了修建道路、橋梁、機場等公共設施,行政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共同投資建設合同等。
(三)行政主體對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益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不享有的行政優益權。具體體現為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當然,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后出現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
(四)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履行行政合同發生爭議,受行政法調整,根據行政法的相關原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解決。
三、簽訂行政協議需要遵循什么原則
公開競爭原則,是指行政合同一般應當在公開招標、投標,公開競爭的基礎上訂立。該原則不僅是民事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行政合同訂立時應遵循的原則。由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該原則對合法的行政合同的達成至關重要。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簽訂為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可以采用協議、拍賣和投標的方式簽訂。但體現公開競爭原則的招標方式和半公開或秘密的協議方式,在合同簽訂的結果方面差異明顯。以上海市為例,自年至年,土地出讓中采用招標方式的每平方米單價都在美元以上,而采用協議方式最低只有美元(平方米,一般在幾百美元之間??梢?,招標方式的采用,使得政府財政收入大為增加,公開競爭原則的運用,使得政府行為透明度大為增加,使經濟管理行為處于監督之下,而不公開的協議方式則為權錢交易打開了方便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