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唯一住房執行條件
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雖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登記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執行:
(一)對被執行人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一審訴訟或仲裁立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被執行人在其戶籍所在地或擬執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農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執行人享有小產權房等權屬上有瑕疵而無法自由流轉的住房的;
(四)被執行人將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雖未出租、出借,但超過一年無人居住的;
(五)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系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應當交付的房屋的;
(六)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縣級市、縣、區范圍)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可以執行的情形。
二、執行5到8年的租金標準
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的五至八年租金,下列房屋的租金,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以上第二項和第三項房屋,以下統稱公有非居住房屋。此外,已經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賃關系的處理也需按市政府規定執行。
三、法院可以執行唯一住房的的4種情形
(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二)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周轉房。同時,該規定還提供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
(四)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
關鍵詞: 法院可以執行唯一住房的的4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