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委托執行
委托執行,是指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 在30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二、委托執行的優勢
第一、有利于直接暴露并有效約束來自法院系統內的干擾和影響。在直接執行模式下,執行法院與當地法院是難以確立起基于法定程序而產生的協助關系。當地法院在表面可能超然置之度外,背后卻可能設置障礙。而委托執行模式的優點就是把種種處于隱性狀態的地方保護主義統統暴露在外,在這種情況下,地方保護主義必定有所收斂。 第二、有利于排除來自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和影響。在外地執行,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情況,執行人員往往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得不到及時有力的配合支持,案件執行最終只能無功而返。而委托當地法院執行,便于主動向執行地黨委、人大匯報工作安排和具體方案,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情況,督促相關部門依法辦案,瓦解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保證案件執行順利進行。
第三、有利于節約成本。在直接執行的情況下,法院的執行人員(有時需要當事人的陪同)到外地執行,這樣勢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地浪費,而委托執行則有利于節約資金等。
三、委托執行的范圍包括哪些
委托執行的條件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人民法院只有對屬于自己主管和管轄的執行案件才能在受理執行申請或接受執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規定委托外地法院執行。申請人向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已經受理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執行案件的,應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不在管轄法院轄區內執行案件需要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或強制執行義務人的財產,但是,由于訴訟管轄和執行管轄標準不同,有可能產生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不在執行管轄法院轄區內的情況,人民法院執行這類案件時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轄區,造成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可能會更為有利。如若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執行管轄法院所在地,委托執行既無便利也無必要。受委托法院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對自己轄區內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才擁有司法管轄權,對與自己轄區無關的訴訟當事人和爭議的財產不能行使司法管轄權,因而委托執行只能委托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的當地人民法院。確有委托執行的必要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案件,執行管轄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執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員執行。在什么情況下委托外地法院執行,什么情況下直接執行,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管轄法院在審判階段就已經辦理了財產查封、扣押手續的一般直接去執行,而不必委托執行。其次,有無必要委托外地法院執行由委托法院決定,并以委托執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執行案件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