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行政協議的認定是什么?
無效行政協議的認定需要從多個方面來探討:
1.從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層面分析,行政行為是否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
2.從合同法上的合約性層面分析,行政協議是否有如下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行政協議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協議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該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且據此協議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或折價補償賠償,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具體如下:
1.被確認為無效的行政協議自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被該協議改變的狀況應盡可能恢復到協議以前的狀態。
2.行政相對人可以不受無效行政協議的拘束,可以自行決定不履行該協議設定的義務,并不承擔法律責任;
3.同時還可在該協議作出后的任何時間提出異議,申請有權機關進行審查,確認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