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焦某某男人腎寶店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2月1日,商丘市民權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民權縣焦某某男人腎寶店進行執法檢查?,F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黃金強腎膠囊保健食品未標注產品標準代號,共5盒;新猛牛1號保健食品,共7盒,其中1盒外包裝未按規定標注生產日期,6盒外包裝未按規定標注貯存條件,執法人員依法查扣了上述保健食品,并將上述2種保健食品送往河南恒晟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均檢出了西藥西地那非成分,檢測值分別為104000mg/kg和131000mg/kg。2月8日,執法人員又將舉報人從當事人那里購買的“德國黑金剛”和“爽到底”送往河南恒晟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均檢出了西藥西地那非成分,檢測值分別為54300mg/kg和135000mg/kg。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西地那非屬于法釋〔2021〕24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所指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當事人在購進上述4種保健食品時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及食品檢驗的合格證明文件,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銷售的相關食品來源,該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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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日,商丘市民權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民權縣焦某某男人腎寶店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二:王某保健食品專賣店虛假宣傳案
2022年 12月20 日,商丘市梁園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商丘市梁園區王某保健食品專賣店進行執法檢查?,F場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擺放的宣傳彩頁顯示,茯苓復合顆粒(寶甘靈)、姬松茸復合顆粒(立普泰)、甘諾寶力B+等產品的適用范圍、功效等有藥品宣稱。經核查,當事人經營的產品是保健食品,且該保健食品外包裝、說明書、標簽標識中沒有當事人印制彩頁中所宣稱的適用范圍、功效等內容表述。當事人供述,其印制的宣傳彩頁內容、圖形設計等是從網上下載、拼接后制作,用于向消費者宣傳,目的是擴大銷售。2022年12月29日,該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銷售的保健品與制作的宣傳彩頁內容明顯不符,屬于虛假宣傳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之規定,2023年3 月15 日,商丘市梁園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王某保健食品專賣店虛假宣傳的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貴玉購物中心銷售霉變變質食品案
2023年1月4日,根據群眾投訴,夏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夏邑縣郭店鄉貴玉購物中心進行執法檢查。在現場檢查中沒有發現投訴人所購食品,通過調取當事人的購進、銷售記錄、涉案產品實物和調查當事人,2022年12月31日,當事人用冷藏車從鄭州食品市場購進涉案產品榴蓮千層蛋糕2件,每件40盒,進價5元/盒,購進貨款400元,生產日期2022年12月27日,保質期90天,貯存方法:冷凍儲存零下18度以下,泡沫箱外貼有“零下18度冷凍保存”等字樣的提示。因當事人沒有按照要求貯存,與普通商品一起擺放在其超市內銷售,導致該食品霉變變質。經核實,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已將涉案商品全部銷售,銷售價9.9元/2盒(活動價),銷售收入396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腐敗變質食品的違法行為,2023年3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夏邑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夏邑縣郭店鄉貴玉購物中心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劉某洪未經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3年1月12日,虞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調查落實市局輿情通報過程中發現,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間,當事人未經食品生產許可,生產“鑫木蘭紅燒牛肉面”500箱,每箱12桶,已銷往開封杞縣等地400箱,銷售價格10元/箱。涉案產品貨值金額5000元,違法所得 4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2023年2月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虞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劉某洪未經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0.4萬元;沒收“鑫木蘭紅燒牛肉面”成品100箱、包裝箱67個、包裝桶495個、封膜機1臺;罰款8.5萬元。
案例五:永城市東城區詩安母嬰用品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奶粉案
2023年7月4日,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消費者投訴,稱其2023年6月17日在“永城市東城區詩安母嬰用品店”內購買的“飛鶴”牌“星飛帆A2有機(紫蓋)1段奶粉”已超保質期。接投訴后,該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永城市東城區詩安母嬰用品店”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利用電子技術查驗進銷臺賬,利用產品溯源APP對涉案物品進行溯源,鎖定了涉案物品的違法主體,并查明當事人分別于2023年6月1日及2023年6月17日將2聽已于2023年4月9日過期的“飛鶴”牌“星飛帆A2有機(紫蓋)1段奶粉”(127克/聽)分別銷售給兩名消費者,銷售價格為20元/聽,違法所得4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2023年7月13日,永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永城市東城區詩安母嬰用品店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沒款合計8004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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