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99條釋義是什么?
一百九十九條是說,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二百零六條是說,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部分例外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兩個條款最主要的區別是明確只有決定再審的案件(例外案件除外)才會中止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影響執行?!睹袷略V訟法》摘錄: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199條的在審規定有哪些?
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在舊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為防止高層級法院案件驟增,減少當事人訴訟支出大量增加的現象發生,使當事人申請再審時可以在原審法院和上級法院之間進行選擇,同時,也能使司法資源得到有效整合利用,上級法院可以有足夠的精力來處理復雜疑難的申請再審案件,確保司法正義在每個案件中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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