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因離婚導致的小孩撫養問題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由撫養問題引申出的探望“困難癥”也逐步顯露。據了解,民法典對探望權做出明確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
典型案件一
母親探望兒子被前夫阻止
法院支持其每月探望一次
因夫妻感情不和,廣東梅州男子張某與老鄉胡某于2013年初協議離婚,并約定婚后生育的兒子小星和女兒小蕓均由父親張某撫養至成年,并負責撫養費。2017年4月,胡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小蕓的撫養權,法院依法判決小蕓由胡某撫養。
之后,兒子小星與父親張某一同到揭西生活并在揭西某中學讀初中。2019年底,胡某來到張某住處,想探望兒子小星,因張某不肯而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胡某被張某推倒在地,頭部受傷,傷情輕微,后經當地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2020年4月,胡某再次將張某告上法院,要求判決她對兒子小星每月探望一次,寒假和暑假與小孩各相處一周。法院依法判決胡某對兒子享有探望權,每個月可以探望兒子一次,張某應當協助配合她行使探望權利。由于雙方當事人矛盾積怨較深,即使小孩同意寒暑假從其住所出來與母親胡某相處,在未獲得父親張某許可的情況下,在現實中也難以執行,無法達到胡某的預期目的。如果強制執行,反而會加深雙方之間的矛盾,從而導致孩子和母親胡某、父親張某之間的關系進一步惡化,反而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為此,法院駁回胡某提出的寒假和暑假與小孩各相處一周的訴訟請求。
典型案件二
母親探望女兒遭阻攔
要求暑假與女兒生活獲支持
廣東揭陽女子莊某與梅州男子鐘某育有一女,后來雙方感情破裂,對簿公堂,經法院判決離婚,女兒小花跟隨父親鐘某生活,而莊某有探望小孩的權利。
離異后,母親莊某前往前夫鐘某家中探望小花時,卻遭到鐘某母親的強行阻攔。事后,鐘某多次勸說母親均無果,其母依然拒絕協助莊某行使探望權。無奈之下,莊某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花在暑假、寒假跟隨她生活。
法院審理后認為,探望的方式多種多樣,把小孩帶在身邊生活一段時間也是行使探望權的一種方式。由于暑假時間比較長,而鐘某也需要一個較長的假期與小孩一起生活,現莊某訴請小花在暑假、寒假都跟隨她生活,法院認為可準許莊某在暑假時把小花帶在身邊生活。不過,為保障小孩的學習,莊某應在暑假開始五日后再去鐘某家接小花,在暑假結束五日前將小花送回鐘某家。
法官說法
雙方彼此體諒
雙方彼此體諒
受訪法官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父親或母親的法定權利或義務,是任何人都無法剝奪的。探望權的行使既是保障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情感的需要,更是為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考量,所以無論如何父母雙方應以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積極努力配合行使探望權。
在司法實踐中,因離婚導致的探望權糾紛日益增多,且探望權是一種人身性權利,依靠法院強制執行往往是行不通的,還需要雙方及其家庭成員的互相理解與配合。法院及其他相關部門在做調解工作時應從情理和法理入手,讓雙方及其家屬意識到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共同的關愛,保護離婚父母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探望權有利于減少父母離婚給孩子帶來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