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除重大、復雜案件外,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相關案件將統一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記者從28日舉行的發布會上獲悉,深圳在全國率先實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臺一審行政案件的改革措施。
深圳中院副院長傅新江介紹,8月起,環境資源類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按照環境資源類案件“三審合一”集中管轄;除專利、壟斷外的知識產權類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各相應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集中管轄;其他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因上述案件所產生的執行案件,由各相應基層法院受理。2021年8月1日前,深圳中院已按原管轄規定受理但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由深圳中院繼續審理(或執行)。
據介紹,在全國率先實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臺一審行政案件的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交給深圳法院的一項光榮改革任務。“改革的實施有利于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推動基層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有利于優化行政案件審級,充分發揮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審判職能。”傅新江如是表示。
羊晚政見
“下放”集中管轄和“平行”集中管轄均有助于提升審判專業化水平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發布消息稱,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深圳市部分涉外、涉港澳臺一審行政案件統一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記者注意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此次是將原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涉外、涉港澳臺一審行政案件“下放”到基層法院集中管轄。而此前,廣州是將原屬于廣州市基層法院管轄的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平行”歸集到兩家基層法院集中管轄——從2019年1月1日起,廣州市基層法院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將由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和南沙區人民法院集中審理。此前的2018年8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關于對廣州市基層法院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實施集中管轄的復函,明確:廣州市基層法院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將由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和南沙區人民法院集中審理,其中,越秀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白云區、花都區、從化區六轄區內的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糾紛案件;南沙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天河區、黃埔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五轄區內的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糾紛案件。
這類改革是順應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舉措。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深入推進,粵港澳三地融合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全要素的互聯互通水平也“水漲船高”。這可以從一組公開數據中反映出來:近年里,廣東法院審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約占全國的三分之二,體現出廣東與港澳地域毗連、聯系緊密的天然優勢。另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類型豐富多樣,多與港澳居民在內地居住和投資密切相關,反映出粵港澳三地人員交往頻繁、要素流動便利、商業貿易繁榮的特點。
而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審理,對審判專業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實行集中管轄有助于提升審判專業化水平、統一裁判尺度,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