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并全票通過了《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江西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邁入了法治新時代。
規劃建設
原則上設區市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場
《條例》明確,大中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選址應當避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需要,因地制宜統籌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
鼓勵跨行政區域的相鄰地區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原則上設區的市以及具備焚燒處理能力的縣(市、區),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場。
源頭減量
旅游住宿等行業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條例》指出,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旅游、住宿等行業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設置醒目標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超市、農產品銷售平臺等的管理,組織凈菜上市。
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采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防遺撒、滲濾液和飛灰處理等污染防控措施?,F有生活垃圾設施、場所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
新(改、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分類投放
生活垃圾應分類投放至對應的收集容器
《條例》明確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對應有規范標志的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滲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對應有規范標志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對應有規范標志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鼓勵家庭投放前先濾去水份和不直接排入下水道;其他垃圾投放至對應有規范標志的收集容器。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前款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對應的收集容器,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非家庭源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單位和個人需要丟棄的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場所或者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大件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名單和聯系方式。
收集運輸
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可拒收
《條例》明確,城鎮生活垃圾,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收集、運輸和處理。
推行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通過公開招標引入專業化服務企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工作。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投放管理責任人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責任人,并要求重新分類;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責令投放管理責任人將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完畢。
法律責任
單位不分類投放垃圾最高罰款50萬元
《條例》明確,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投入對應容器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責任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規定,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運輸工具未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持密閉、整潔、完好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要求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或者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滲濾液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建立或者偽造管理臺賬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