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江西省志愿服務條例(草案)》(下簡稱《條例》)。記者注意到,《條例》明確了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活動、促進與保障、法律責任等內容,提出把每年的3月5日所在周定為江西省志愿服務周?!稐l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同時廢止。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等志愿服務
《條例》明確,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志愿服務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條例》規定,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具備與志愿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者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志愿服務信息系統。
●志愿服務組織應向縣級以上政府民政主管部門登記
《條例》指出,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登記,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與管理。
尚不具備登記條件的,依托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成立的志愿服務團隊,可以向依法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會員或者分支機構。
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志愿服務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在志愿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志愿者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條例》提出,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在扶弱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支教助學、擁軍優屬、鄉村振興、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文明創建、平安建設、賽會服務、社區服務、法律援助等方面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優先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以及個人提供志愿服務。
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者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守信激勵,按照有關規定在養老、就醫、教育、就業、信貸、公共交通運輸、旅游等公共服務方面給予優待。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以志愿服務時長為基礎、服務評價為補充的志愿服務評價體系;建立健全志愿服務星級評定、時間儲蓄和回饋制度,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在本人積累的志愿服務時長內可以優先獲得志愿服務權益。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開展志愿服務情況納入文明單位測評。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以及社會組織將良好志愿服務記錄作為志愿者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評優、評先的依據之一。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鼓勵建立“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協作機制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建立“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協作機制,引導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共同開展志愿服務。
鼓勵城鄉社區引進或者志愿服務組織招募社會工作者,發揮社會工作者在組織策劃、項目運作、資源鏈接等方面的專業優勢,推動志愿服務規范發展。
●因提供志愿服務傷亡,符合見義勇為應及時認定
《條例》規定,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務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符合見義勇為人員確認、工傷認定、烈士評定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予以確認、認定、評定,并落實相應待遇。
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務受傷、致殘或者死亡,導致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助。
●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非法、營利活動將依法查處
《條例》指出,對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非法、營利、違背公序良俗或者與志愿服務無關的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志愿服務組織、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的,由民政、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