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繼承糾紛案。年輕男子小趙因病去世后無法定繼承人,其姑母因過戶登記在他名下的一套房屋遭拒,將朝陽區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告上法庭。據了解,該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首例涉遺產管理人被訴案。
非法定繼承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繼承遺產?小趙的姑母能否繼承全部房產?《民法典》新設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哪些積極作用?對此,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律師請其就這些問題進行了解答分析。
過戶侄子遺產房屋被拒,姑姑狀告民政局
趙玲(化名)的侄子趙小偉(化名)名下有一套房屋,2019年3月趙小偉因病去世后,趙玲想把這套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但因為不是法定繼承人,遭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的拒絕。為此,趙玲將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訴至朝陽區人民法院。
趙小偉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先于趙小偉去世,他沒有結婚無兒無女,同時又是獨生子,因此沒有法定繼承人,并且也沒有立下遺囑。
趙玲訴稱,自己的弟媳和弟弟已先后去世,生前將患病的侄子托付給自己撫養。趙小偉患有糖尿病及并發癥,每天需要打4次胰島素,成年后無法獨立生活和工作,一直和自己一家居住。趙玲稱,為了給侄子成家做準備,她出資以侄子的名字在廊坊市香河縣買下一套房屋,并持續償還貸款。她請求法院判決由其繼承侄子名下的這套房產。
庭審現場
趙玲的代理人表示,趙小偉無法定繼承人,且未立遺囑,也無受遺贈人,而根據《民法典》第1131條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本案中,趙玲屬于“繼承人之外對于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因此可以按照法定繼承主張。
民政局:應先按法定程序明確己方是遺產管理人
那么,過戶房產遭房屋登記中心拒絕,趙玲為何要起訴朝陽區民政局呢?
原來,《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趙玲認為,根據《民法典》的這款規定,朝陽區民政局是趙小偉的遺產管理人,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由自己繼承趙小偉名下的涉案房產。
庭審中,朝陽區民政局的代理律師表示,被繼承人趙小偉生前未接受該民政局救助或管理,在去世之后其居住地街道也并未向民政局告知趙小偉死亡的有關情況。因此,民政局對于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及繼承人情況均不知情,對于何時成為趙小偉的遺產管理人身份亦不知情。
律師認為,在未經法定程序指定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下,趙玲起訴民政局沒有相應依據。此外,民政局亦無法確認趙小偉的生前遺愿。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首先應按法定程序明確民政局就是遺產管理人,然后開始履行職責。
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根據庭審中雙方訴辯意見及陳述,法官將案件調查重點歸納為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即被告是否系趙小偉的遺產管理人;原告是否屬于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趙小偉扶養較多的人;原告要求繼承涉案房屋全部份額是否有依據三項。
由于涉案房屋相關情況需進一步核實,趙玲當庭提交了證人出庭申請,法官為雙方確定了舉證期限,案件將擇期繼續開庭審理。
律師:需證明盡到扶養義務,并先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對于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認為,被繼承人趙小偉去世后,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姑媽趙玲以對趙小偉扶養較多的非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要求分配其遺產,需提交證據證實其對侄子盡到扶養義務,方可向遺產管理人主張分配趙小偉的遺產。
此外,趙玲要想分得遺產,尚需遺產管理人也就是趙小偉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按照《民法典》第1147條的規定履行職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在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趙小偉生前所欠的債務。清償債務后,遺產管理人可以對趙玲分配遺產的請求進行處理,根據實際情況分配給其適當的遺產,最終由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取得剩余部分的遺產。
徐旭東告訴紫牛新聞記者,還有一個問題是,根據《民法典》第1147條的規定,遺產管理人有權獲得報酬。管理遺產需付出成本,法院在判決時將如何處理這一方面的問題,也值得關注。
《民法典》施行前,由于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缺乏遺產管理方面的規定,遺產在交付前可能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產生了一系列問題。
徐旭東表示,《民法典》新設遺產管理人制度,對管理人的確定、職責、法律責任、獲得報酬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對于減少繼承糾紛,公平處理遺產繼承,減輕繼承人、債權人的負擔和訴累都有積極作用。
有此案例:離婚30多年后照顧前夫,法院分給60%遺產份額
紫牛新聞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案件中雖然并非法定繼承人,但在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較多的情況,在確定遺產份額時都得到了法院的肯定和支持。
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7月28日公布的一份共有糾紛案判決書顯示,2016年楊某因患慢性腎功能不全、痛風等疾病臥床不起,離婚30多年的前妻劉某將其接至家中共同生活、照顧直至今年2月楊某去世。楊某去世后留下一張銀行卡,在轉入撫恤金、喪葬費并辦理喪事后,余額6萬余元。
承辦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本案中,前妻劉某對楊某已無扶養義務,其為了減輕其子女負擔,在楊某身患多種疾病的情況下,扶養楊某長達五年之久,“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分配時,其應分得大部分款項。”
喪葬費和撫恤金發生于公民死亡后,不屬于遺產,但根據相關規定,撫恤金及剩余喪葬費的分配可參照繼承相關原則及規定。據此,法院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確認劉某分得款項份額為60%,一子一女各分得20%。又因兒子主動提出自己應分得份額歸屬母親,劉某最終分得了80%的份額。
那么,在存在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依照《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可分得遺產的非法定繼承人能夠分得多少份額呢?
徐旭東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