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發布了《天津市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辦法》共16項條款,其中明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舉報可獲獎500元,而該辦法舉報獎勵最高達5000元。
舉報范圍和獎勵標準
舉報下列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金額為稅前金額。具體標準如下:
舉報未經許可涉路施工行為,每起獎勵500元;
舉報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無有效的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每起獎勵1000元;
舉報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客運班車、客運包車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運輸經營,每起獎勵500元;
舉報地方鐵路工程、公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線)工程、市級水運工程施工現場未按規定采取設置防治揚塵污染措施、未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或者在施工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違法行為,每起獎勵500元;
舉報地方鐵路工程、公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線)工程、市級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配件、不按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中強制性條文施工,每起獎勵5000元;
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機構人員、開展教育培訓、通報排查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每起獎勵1000元;
舉報未經許可超限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行駛,每起獎勵500元;
舉報貨源企業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等行為,每起獎勵500元。
同一舉報人每月舉報多起違法行為的,按照舉報時間順序獎勵前3起,舉報工程質量安全領域違法行為的不限獎勵起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