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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讀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

2021-09-08 08:49:46
來源:每日新報

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從歷史最高峰2002年的約14萬人,降至2020年的2.71萬人,下降80.6%。

重特大事故起數從最多時的2001年一年發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

雖全國生產安全事故總體上呈下降趨勢,但開始進入一個瓶頸期、臺期,而且稍有不慎,重大事故還會出現反彈。

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正當其時、十分必要。

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安全生產法修改決定共42條,主要包括七個方面:

一、貫徹新思想新理念

將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轉化為法律規定。

增加了:1.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2.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3.樹牢安全發展理念;4.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等規定。

二、落實中央決策部署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

增加了:1.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告;2.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3.安全生產公益訴訟等重要制度。

三、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1.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的領導。

2.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能力建設。

3.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4.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6.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四、強化新問題新風險的防范應對

1.要求餐飲等行業使用燃氣的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要求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違法分包轉包。

3.要求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實施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義務。

五、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罰款金額更高

1.事故處罰由此前規定的20萬元至2000萬元,提高至30萬元至1億元。

2.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事故罰款數額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處罰方式更嚴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此前:先責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

修改為: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并處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按日連續計罰,拒不停產整頓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懲戒力度更大

增加了加大執法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

·人文關懷更好

針對年來因員工行為異常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現象,此次修改加大對從業人員的人文關懷,有效防范類似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比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要求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還加大了對臺經濟從業人員的安全保障。增加規定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安責險更強

1.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

2.保險機構必須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幫助企業查找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

六、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全員安全責任制

1.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責任制。

2.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和創造,形成人人關心安全生產、人人提升安全素質、人人做好安全生產的局面。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1.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嚴格落實分級管控措施,防止風險演變引發事故。

2.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受監管部門和本單位職工的雙重監督,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到位。

七、礦山安全

·規范礦山建設項目外包施工管理

新增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嚴格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要求

在原來規定的爆破、吊裝作業的基礎上,增加動火、臨時用電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關鍵詞: 修改 解讀 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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