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男孩買了張小區里游泳館的次卡,游了幾次后不小心弄丟了,孩子想補辦一張,游泳館卻不答應。
市民反映
游泳卡丟失補辦遇難題
男孩小谷(化名)日前找到新報記者求助說,今年7月他在自己家所在小區四季馨園游泳館辦了一張游泳次卡,游了幾次后卡片丟失,他找了很多地方還是沒找到,去游泳館求助想補辦一張卡,沒想到游泳館不給補辦。小谷說,辦卡的時候游泳館給了他一張表格讓他填,上面是會員名字等信息,他用自己手機向游泳館支付了500多元卡費,游泳館給了他一張名片大小的紙質卡片。8月27日,游泳卡丟失后,小谷找到游泳館想補一張卡,但游泳館老板告訴他,“入會須知”里寫著“丟失、損壞不補”。小谷懷疑游泳館的“入會須知”是“霸王條款”。
記者調查
經營者稱不補卡有依據
記者聯系到小谷的父親賀先生,賀先生證實了小谷講述的情況,支持兒子維權,并向記者提供了他們手中的“天津市四季馨園游泳館入會須知”。記者看到,除了姓名、年齡、電話等個人資料需要手寫,“會籍資料”一欄中“會員卡類型、會員卡號、購買日期、會員卡費”相關內容也需要手寫。而“入會須知”內是印制好的內容,涉及兩項共13個條款,只有紙張底部有一個“顧客簽字”的地方。
記者聯系到四季馨園游泳館經營者康倩??蒂桓嬖V記者,她經營四季馨園游泳館已經14年了,卡片丟了來補卡的事,遇到不止一次。之前也給補過,但因為補辦了卡,給自己帶來太多麻煩,所以后來干脆不給補卡了。“而且,不給補卡也是有依據的,因為買卡的人填寫的‘入會須知’里,第一條明確寫著‘本卡售出概不退還,超過有效期視為作廢,丟失、損壞不補’”。
監管跟進
協調未果建議法律維權
記者找到河西區市場監管局,接待投訴舉報的一位工作人員記錄了記者反映的情況及小谷家長的電話,同時表示將通知四季馨園游泳館所在的陳塘莊監管所對此進行了解。隨后,河西區市場監管局的工作人員打來電話,表示目前按照行業監管方式,涉及群眾體育健身的投訴由河西區體育局負責,但因為這個問題反映人是一個孩子,陳塘莊監管所的所長親自聯系了四季馨園游泳館負責人,希望能協調游泳館給孩子補一張卡片,但游泳館負責人態度很明確就是不給補,理由是顧客當初簽訂了“會員須知”就是同意了其規定的“丟失不補”的內容。至于小谷提到的“入會須知”是“霸王條款”的疑問,市場監管局的工作人員建議,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記者又撥打了河西區體育局綜合辦公室的電話,一位姓劉的工作人員記錄后表示,需要跟具體科室了解,讓記者等電話。截至發稿,記者沒有收到來自河西區體育局的回復。
律師說法
不合理的格式條款無效
天津天一律師事務所楊英蕾律師告訴記者:“天津市四季馨園游泳館入會須知”中關于“卡丟失、損壞不補”的條款應屬格式條款。日常生活中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一些經營者利用自己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單方面制定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符合《民法典》中的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楊律師表示,遇到“霸王條款”時消費者需要保留支付憑證、交易記錄等相關證據,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