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認為,帶彈弓去打鳥娛樂,不就捕幾只鳥嗎?有嘛大不了的。其實不然,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人不得非法獵捕,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10月29日上午,寶坻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附帶公益訴訟案件。這是今年以來,寶坻法院審理的首起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龐某、張某經預謀,用彈弓捕獵并殺害貓頭鷹一只。經鑒定,該動物為鸮形目鳥類,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于二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被告龐某、張某明知貓頭鷹是國家明令禁止捕獵的野生動物,仍非法進行捕獵的行為破壞了當地生物多樣性,使生態資源遭到破壞,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建議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要求二被告人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5000元用于生態修復,并通過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在法庭主持下,寶坻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和辯護人分別依法對二被告進行了發問,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圍繞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最后,二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合議庭將對案件評議后擇期宣判。
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