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淮區人民法院發布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其中公布了一起涉特許經營的糾紛。市民花25萬元“加盟”所謂的“網紅店”,結果卻被坑。今年3月,市民劉先生(化姓)通過網絡了解到南京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一個奶飲項目,被該公司手機官網上的宣傳吸引,與該公司簽訂《項目合作書》。劉先生向該公司支付各項費用共計25萬元,但之后對方卻一直未提供任何培訓、選址等相關特許經營服務。
劉先生于6月聯系對方要求退還費用協商未果,于是8月訴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合同應屬特許經營合同?!渡虡I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這條規定通過要求特許人具備一段時間的實際運營經驗,力求確保其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經營模式,并能夠為被特許人提供相應的配套服務。”秦淮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黃茜表示。
而在該案中,被告公司并無經營一年以上的兩個直營店,也未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提前30日如實告知劉先生其所擁有的項目經營資源狀況、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直營店的情況、經營網點的投資預算、財務狀況等重大信息,足以影響劉先生是否就該品牌進行投資的判斷。
因此,對劉先生要求解除與被告公司之間特許經營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時,本案中的合同系被告公司根本違約而解除,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該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特許經營服務,秦淮法院在判決中支持了劉先生要求該公司退還全部費用25萬元的訴訟請求。
黃茜介紹,近年來各類“網紅”奶茶品牌層出不窮,這類網紅店鋪經營成本低、技術要求不高,極易吸引投資者目光。而部分投資者輕信招商廣告,沒有進行充分的市場考察,被一時爆紅的網紅店鋪所吸引,沖動之下簽訂合同,導致經營不善或利潤未達預期,最終引發相關糾紛。
黃茜建議,投資人可以在簽訂合同前,在對外公開的企業工商登記信息網、商務主管部門特許備案信息網、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商標查詢網等先行了解;通過企業信息查詢網站查詢特許人的相關信息; 此外,在裁判文書網還可以查詢到涉及特許人案件的判決結果。這些都可以幫助投資者在投資加盟特許項目前“擦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