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美團被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訂,國家反壟斷局掛牌成立……2021年是反壟斷“大年”。這一年,平臺經濟刮起了反壟斷風暴,反壟斷法治建設不斷完善。
12月26日,廣東省法學會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學研究會2021年年會暨粵港澳大灣區競爭政策合作高峰論壇現場思想火花不斷碰撞,逾35名專家線上線下貢獻真知灼見。在強化反壟斷監管背景下,專家建議,要進一步豐富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方式,粵港澳大灣區可探索建立競爭委員會聯席工作會議,探索制定大灣區統一競爭法示范規則。會上,暨南大學粵港澳競爭與發展研究院正式揭牌,粵港澳大灣區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再添“智囊”。
將算法關進制度的籠子
今年10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這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13年來首次迎來大修。
“修正草案中引入了類似歐盟競爭法的‘安全港’規則,這是必要的,可以提高執法透明度,節約執法資源。”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深圳大學特聘教授王曉曄尤為關注修正草案中的“安全港”規則。
同時她也提出,“安全港”規則是為滿足一定條件的限制競爭協議提供反壟斷豁免,目前修正草案中還沒有明確進入“安全港”的協議不違法,也沒有明確以扭曲競爭為目的的協議不能享受“安全港”的好處,需進一步認真研究。
“強化反壟斷成為常態,其本質是推進具有重大影響案件的反壟斷執法,要把有限的反壟斷執法力量和執法資源進行有效配置。”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院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王健則關注我國反壟斷罰款的結構化改革。
“二元構造體系下的反壟斷罰款,既考慮了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涉案銷售額,也考慮了與威懾效果有關的總銷售額,形成了反壟斷罰款計算條款和封頂條款共存的局面,可以協調罰款相當性與罰款威懾理念之間的關系,我國反壟斷罰款走向二元構造體系勢在必行。”他說。
平臺企業是互聯網經濟背景下新興的市場主體,是科技創新和經營模式創新相結合的產物,已經滲透到經濟生活各個環節。針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的規制,也成為現場專家熱議的話題。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張晨穎以“平臺經濟反壟斷的價值考量與路徑”為主題,闡述了在全球視角下面向互聯網平臺的反壟斷浪潮。
“互聯網平臺興起是數字革命的三大標志性事件之一,從以互聯互通為基礎的中介功能到以大數據為特征的商業功能,到以多產業融合為目標的生態功能,平臺經歷了三重進化。”她提出,要事前監管與事后監管并行,豐富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方式。
“數據、算法和算力是數字經濟的三個要素,平臺經濟很多行為都圍繞數據展開。”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時建中關注到平臺的商業邏輯與數據治理。
在發展過程中,一些平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憑借數據、技術、資本優勢,在不斷優化的算法和不斷提升的算力加持下,實施排除限制競爭、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比如“二選一”“大數據殺熟”“自我優待”“扼殺性收購”等。在他看來,要將“算法關進制度的籠子”,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兵則關注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制約與應對。他建議,要以“數據相關行為”為基準涉及動態權屬制度、構建統一開放的數據要素交易市場等。
探索建立大灣區
競爭委員會聯席工作會議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在區域一體化發展中如何協調競爭政策問題?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王先林認為,在實施區域協調發展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打破地方行政壁壘,破除統一市場建設中的各種藩籬。競爭政策通過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確保競爭機制積極作用的發揮,從而提高生產效率和資源配置效率。
“對于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來說,協調競爭政策非常必要,尤其需要加強反行政性壟斷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領域的協調。”他說。
暨南大學競爭法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費蘭芳則從港口行業的競爭執法看灣區競爭執法合作。在她看來,香港航運業存在高市場集中度、市場進入壁壘較高等競爭問題,香港對國際航運反壟斷豁免制度走向放松可以為內地未來提供執法參考,共同走向更為規范的執法流程,實現信息共享。
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袁嘉認為,歐盟成員國競爭政策協調對大灣區有所啟示。“歐盟各執法機構具有平行的管轄權但通常遵循‘最優管轄地’原則,執行統一的實體規則但有不同的程序性規則。當案件具有跨成員國影響力或者影響到兩個以上成員國的市場時,由歐盟委員會管轄。”
他建議,可探索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競爭委員會聯席工作會議,探索制定大灣區統一競爭法示范規則,再經過各自的本地立法程序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執法協作方面,探索建立跨地區影響力案件的聯合查辦機制,各地區執法機構開展競爭倡導工作,并不定期發布市場競爭評價。”
立方(廣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延喜從案例統計看高發行業的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根據統計,我國2008年8月1日實施反壟斷法以來,截至2021年5月31日,反壟斷行政執法的公開案件有439起。其中,經營者集中案件136起、行政壟斷案件111起、橫向壟斷協議案件110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60起、縱向壟斷協議案件22起。
“2021年,反壟斷案件數量激增,前5個月公布的行政執法案件數量已超過前兩年每年公布的案件數量。”他建議,企業要建立反壟斷合規制度,反壟斷合規風險識別、評估及管理,建立健全風險處置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