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瑣事與丈夫爭吵后,一名女子將臥室內電視機從5樓扔下,砸中樓下停放的轎車。昨天上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南京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在棲霞區人民法院宣判。
2021年9月30日22時左右,該案被告人于某某因家庭瑣事與丈夫發生爭吵,一時激憤將臥室內的一臺電視機(長約73厘米、寬43厘米、底部厚度6.5厘米)從5樓陽臺窗戶扔到樓下。電視機砸中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樓下的白色別克汽車的后備廂。由于案發時為深夜,未造成人員傷亡。案發后,于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徐某經濟損失1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2021年12月31日,南京市棲霞區檢察院依法對南京市首例高空拋物罪的被告人于某某提起公訴,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以來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范和預防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也發出相關司法解釋,對定罪量刑進行規定。
昨天,經庭審,法院對我市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于某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高空拋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已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院判決被告人于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