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什么?
我國失業保險是各個統籌地區進行自我管理的,所以根據地方的不同,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也是有差別的,在此以杭州市、武漢市和南京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您說明:
1、杭州市失業金標準
杭州市的失業金標準為當地企業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的90%,目前杭州市市區的失業金標準為2052元/月,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為1863元/月。
2、武漢市失業金標準
武漢市的失業金發放標準也是最低工資標準的90%,目前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武漢化學工業區)、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武漢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武漢臨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東西湖區)的失業金發放標準為1809元/月,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為1620元/月。
3、南京市失業金標準
南京市的失業金發放標準是和該失業人員的繳費時間還有平均繳費基數有關系的,失業保險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50%確定; 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55%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比如說該南京市失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已經滿2年,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為4000元,那么其發放標準就是4000×45%=1800元。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想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以下三點條件:
1、該失業人員在離職之前需要和所處的用人單位一起進行失業保險的繳納,繳納時間需要滿1年。
2、該失業人員需要是非本人意愿導致的就業中斷,比如說勞動合同到期;或者是用人單位不按時給該人員發放工資或者提供工作條件,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該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規解約勞動合同;該用人單位經營不善破產導致勞動者失業等等符合失業保險管理制度規定的合理條件情況。
3、該失業人員需要到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地區,申領失業保險金還是存在時間限制條件的,所以失業人員最好盡可能在六個月內進行失業保險金的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時長主要取決于該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繳納時間,具體的領取時間規定可以詢問自己所在參保地的社保部門工作人員。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大概是多久?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幾點如下: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按什么發放按月還是按季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原則上應當按月領取。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