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員黑名單如何解除?
上了失信黑名單的如果想解除則需要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或者和解后三個工作日內即可解除黑名單。所謂失信黑名單就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
嚴格來說,只有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之后才可能會解除掉失信人員黑名單,若是一直不履行相應的義務,那么就會一直存在于失信人員黑名單中。
被列入失信人員黑名單的后果有哪些?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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