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券不能成“忽悠券”
(相關資料圖)
“98元三人餐讓你吃到飽”“9.9元全國門店通用”“原價179元的三人餐現在只要79元”……在短視頻平臺上,類似團購套餐總能吸引大量用戶下單,但在消費過程中,一些商家不認可在短視頻平臺上購買的團購套餐,有的商家提供的服務與宣傳嚴重不符。(見6月11日《法治日報》)
宣傳的挺好,實際卻是坑。從法律角度看,商家在短視頻平臺推出團購套餐券,并就套餐的內容和優惠方式進行宣傳,即相當于向消費者發出了要約,而消費者購買團購套餐券,相當于對商家的要約進行了承諾,雙方之間的合同就成立了,商家就應該按照在短視頻平臺上的宣傳履行相關義務。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這是商家應該遵守的法律底線。同時,商家在短視頻平臺銷售團購券,其性質屬于格式合同,應遵守有關格式合同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如果商家在團購券銷售活動中未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團購券的適用店鋪范圍、真實餐品數量和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又在事后的實際消費場景中用單方解釋限制或改變團購券的兌現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費者的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那么很大程度上會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而且可能構成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主張商家事后解釋的內容無效。
進而言之,商家在短視頻平臺宣傳的團購餐套券與實際銷售內容不符或不能兌現,應當被視作夸大、虛假宣傳,同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前,刷短視頻已經成為不少人的習慣,相關平臺和商家更是獲得無數關注、賺得盆滿缽滿。在短視頻帶貨成為一種潮流的當下,團購券問題或許只是冰山一角。對此,短視頻平臺應該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對商家發布的團購券、優惠券等信息應加強審查,完善消費者評價體系;監管部門也應以問題為導向,依法查處相關行為,倒逼商家誠信、守法營銷。當然,消費者遇到虛假誤導,也要積極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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