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中國證監會24日發布消息稱,證監會起草了《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規范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業務。
據介紹,《暫行規定》共6章30條,主要規定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開展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的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
二是明確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產品標準要求,并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職責做出規定;
三是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的展業條件要求,并對基金銷售機構信息提示、賬戶服務、宣傳推介、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教育等職責做出規定。
其中,新規明確,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產品應當具備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等特征,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包括:最近4個季度末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養老目標基金;投資風格穩定、投資策略清晰、長期業績良好、運作合規穩健,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基金中基金等。
此外,新規要求,開展個人養老金基金銷售相關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營狀況良好,財務指標穩健,具備較強的公募基金銷售能力;最近4個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規模不低于200億元,其中,個人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規模不低于50億元;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完善,具備較高的合規管理水平;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最近1年沒有因相近業務被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處于整改期間,或者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等。
中國證監會對個人養老金基金實施名錄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網、基金行業平臺、信息平臺等更新個人養老金基金名錄。出現下列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不定期移出名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不再符合產品存續條件的;產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適合個人養老金投資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