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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嫏嬛 杜佳鑫
網絡社交賬戶是指用戶通過微信、QQ、微博、電子郵箱、游戲、淘寶、支付寶或其他即時通信賬號,注冊登錄后,即取得相應網絡產品的操作權限和存儲功能,其屬于廣義上的虛擬財產范疇,而一般的虛擬財產是網絡環境里模擬現實事物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有獨占性的信息。對于這種與游戲幣、裝備等虛擬有形物不同的網絡世界無形物如何進行權利保護,關鍵在于確定權利的邊界。而網絡社交賬戶的邊界就在于存儲信息的范圍,包括關注聯系用戶的信息,構成其價值的整體。
民法典僅對虛擬財產進行了原則性的保護,但實務中關于網絡社交賬戶的權利歸屬仍有爭議。筆者認為,基于公平原則,對其權利歸屬可以從兩個維度分析,建立雙軌制的法律保護機制,即用戶享有社交賬戶所有權,運營商享有知識產權,兩種權屬相互獨立又相輔相成。
從現實世界維度,運營商提供硬件設備,研發社交軟件并持續經營、提供服務,因此,運營商應當享有其所研發運營的網絡社交賬戶的知識產權。當然,社交賬戶內因用戶創造而形成的信息的知識產權歸屬用戶。知識產權的法定性、專有性,保護了運營商的權利絕對性,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運營商亦有權對其產品進行創造、修改、維護、獲益等。
從虛擬世界維度,用戶在使用賬戶過程中發布信息、吸引粉絲、產生知名度和影響力等,為賬戶的信息構建付出了智力和勞動力,使賬戶整體信息具有了社會交換價值。以微博賬號、微信賬號、小紅書賬號、抖音賬號等為例,各類賬號按照其所帶流量、關注度、評價度等進行等級排名。一個網絡大V發布一條平臺信息能帶來數十萬甚至百千萬計的廣告效應,可獲得推廣費用數十萬元。在這些社交賬戶背后往往有專業的營銷團隊在負責推廣、運營,這已遠超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所付出的運營成本。網絡社交賬戶的價值信息可以由用戶占有、使用和支配。其所有權應歸用戶享有。
而從平臺的盈利模式來看,運營商和用戶的投入是相輔相成的。每個社交軟件的運營都是基于傳播和推廣,尤其剛開始的時候,運營商依靠用戶的傳播和交流來維持和推廣。用戶在社交軟件之上建立的社交關系鏈、用戶信息及用戶流量是社交軟件最大的競爭力。運營商為研發、推廣、運營社交賬戶服務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也獲得了巨大的商業利益。運營商應當尊重用戶的支配權,不應當利用壟斷或者優勢地位隨意剝奪用戶的所有權,也不能以格式條款來排除用戶的權利。法律應當賦予和保護用戶對網絡社交賬戶的虛擬財產所有權。平臺運營商在利用用戶使用、維護賬戶信息行為帶來信息傳播效應和收益的同時,應當負有保障用戶權利的義務。因運營商主觀原因侵害用戶權益的,用戶應當享有知情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作者單位: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