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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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陶然
非生活消費所需多次購買明知假冒產品,能否依法主張賠償?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曲某夫婦三個多月內購買假冒高檔白酒348瓶,因未能進一步證明購酒行為是生活消費所需,法院認定原告不屬于消費者,無權主張三倍賠償,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被告王某系被告某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至9月期間,曲某夫婦分別以1320元/瓶、1450元/瓶和4800元/瓶不等的價格,向王某購買了348瓶各類高檔白酒,合計支付王某貨款494460元。后曲某夫婦發現該批白酒為假酒,遂向公安報案。報案后,在公安民警的協調下,王某退還了所有貨款給曲某夫婦。
法院同時查明,經另案刑事判決書確認,案涉348瓶高檔白酒均系假冒產品,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41000元。刑事案件處理后,曲某夫婦以某商貿公司、王某銷售假酒,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為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三倍購酒價款合計148338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曲某夫婦在短短三個多月內購買高檔白酒348瓶,且在詢問筆錄中提到自己已知曉被告王某并非某高檔白酒經銷商,仍從其手中大批量購入相同年份的同類酒品,不符合生活常理及收藏規律。高檔白酒在市場上屬于稀缺資源,原告雖稱購酒用于自飲和收藏,但未進一步舉證證明購酒行為是因為生活消費需要,故原告不屬于消費者,無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主張賠償,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送達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消費領域請求懲罰性賠償的主體是消費者
經辦法官庭后表示,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院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其意在懲戒不法行為人并遏制他人采取類似行為。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案件涉及一般消費領域以及食品、藥品、旅游、醫療產品等特殊消費領域。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四個方面:一是主體要件。賠償主體為不安全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是消費者;二是行為要件。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三是結果要件。只要消費者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即可認定其受到了損害;四是因果關系要件。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與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進一步明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因此,消費領域請求懲罰性賠償的主體只能是消費者。判斷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為標準,而應以購買的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就應當認定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
此外,提起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的主體不限于與生產者或經營者存在消費合同關系的相對方,還應包括商品的使用者,即購買商品一方的家庭成員、受贈人等使用商品的主體均是適格的原告。除此之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缺陷造成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亦有權訴請懲罰性賠償。
本案中,曲某夫婦在三個多月內在非授權經銷商手中大批量購入相同年份的同類酒品并不符合生活常理及收藏規律,難以排除其大額購買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過訴訟手段為自身牟利,以獲取巨額賠償為目的的合理懷疑。在其未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其購酒行為是因為生活消費需要,且被告王某已經全額退還其貨款的前提下,法院駁回其三倍索賠的訴請。
法官提示,依法維護食品安全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是人民法院審理與食品相關案件的重要職責。本案中,雖然未支持曲某夫婦三倍索賠之訴請,但對王某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堅決予以否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體現了人民法院平衡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懲罰不法行為的關系的裁判思路,彰顯了人民法院規范市場經營,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以及確保老百姓舌尖上安全的堅定決心。